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藥品是特殊商品,實行的是專營許可證制度,無證經營的,即屬違法。
3、任何個人,包括醫生、護士,那怕是專家,就其個人而言,都無權擅自從事藥品買賣活動。
為加強對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護,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對制售假藥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護處於優勢地位,秩序的維護則處於從屬地位,其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個人法益。對於假藥的認定應根據藥品是否具有真實療效進行實質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藥品管理部門批號。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極大地破壞了藥品市場的正常秩序。
壹、倒賣藥品如何處罰?
1、個人倒賣藥品屬於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2、對個人倒賣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
3、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銷售假藥的認定標準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規定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 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論處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藥品包裝應當適合藥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發運中藥材應當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應當註明品名、產地、日期、供貨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