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幹部優先配置、要素優先配置、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保障;
(二)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進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遵循村莊發展規律,根據村莊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實施。第五條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促進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城鄉相互促進、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關系。第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優秀農村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農村文化。每年農歷的秋分是中國農民的豐收節。第八條國家實行立足國內、立足國內、保障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和儲備體系,保障糧食基本自給和口糧絕對安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國家提高糧食加工、儲運標準,提高糧食加工產量和利用率,促進糧食節約和損耗。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實施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鄉村振興評價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督促檢查制度。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和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鄉村振興的相關工作。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鄉村振興和促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和促進相關活動。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產業發展第十二條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農民受益。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依托農村優勢特色資源,支持和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完善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運輸、消防等安全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推動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