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友坦纖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其登記被註銷;
3.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或者因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四、兩年內因違法直銷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五、兩年內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五年內因商標侵權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納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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