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予以處罰: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用的藥品的;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制作生產和檢驗記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實施前款行為,同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書,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