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進行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將商品包裝納入檢查內容,並將檢查情況告知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和完善促進商品包裝減量化的政策措施。
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商品包裝納入清潔生產審核內容,督促生產企業合理包裝產品。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商業企業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加強進貨檢查驗收,並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商品包裝材料回收利用。
綠化、市容、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減少商品包裝材料。第五條商品包裝應當合理。在滿足正常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其材料、結構和成本應與所裝商品的特性、規格和成本相適應,以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對國家已制定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商品,本市實行重點監管;對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國家,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商品包裝指導性規範。第六條生產者、銷售者包裝商品,不得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國家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以下簡稱強制性規定)。
銷售者不得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商明確約定商品包裝必須符合強制性規定,並在進貨檢查驗收時查驗商品包裝,必要時可以要求商品供應商出具商品包裝符合強制性規定的證明。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或者供應商拒絕提供相關證明的,銷售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拒絕購買該商品。第七條本市鼓勵企業在保證商品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做好商品包裝的減量化工作,鼓勵企業優先使用可回收、可再生、可循環或者易降解的包裝材料。
本市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回收、包裝成本等信息,進行包裝回收。
銷售者與商品供應商訂立供銷合同時,可以就商品包裝的回收利用作出約定。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商品包裝物,生產者或者其委托的銷售者應當回收。
使用財政資金采購商品,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符合本市指導性規範的商品,不得采購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第八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企業執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引導企業公開減包承諾,推進減包工作。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組織實施嚴於國家強制性規定和本市指導性規範的行業自律規範;對國家和本市沒有制定標準或者指導性規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商品,可以制定相應的行業自律規範並組織實施。
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行業協會可以組織對商品的簡單包裝進行認證。第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包裝的監督檢查應當將監督抽查與專項檢驗相結合,並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檢驗。監督檢查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不得向隨機抽取的人員收取。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通過媒體公布嚴重違法行為涉及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商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商品包裝監督檢查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公布國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規範,方便公眾。
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對商品包裝減量化進行社會監督和公益宣傳,揭露和批評商品包裝違法行為,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不得宣傳或廣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