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規章雖然針對此類違法行為制定了禁止性條款及處罰條款,但由於與之配套的規範性文件還不夠完善,加上部分地區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掛靠經營”泛濫的問題。春節前,筆者對掛票經營的性質及不利影響做了闡述,本期,將從掛靠經營的成因和如何杜絕此類行為方面提出建議。 分析成因 從社會的角度看,掛靠經營的形成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壹是有“利”可圖。“掛靠走票”者投入少、成本低、回報多,且不需要承擔社會責任;被“掛靠走票”的企業不需要投入經營資金就可獲取額外利潤,同時“掛靠經營”也是壯大企業規模的“捷徑”。二是有“策”可享。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掛靠走票”,可降低生產經營成本,而且企業“規模”做大後,往往能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三是有“洞”可鉆。“掛靠走票”者往往披著被掛靠企業的合法外衣進行藥品生產銷售活動,對上下遊企業所需各項購進,銷售手段均能完全提供。因此,相關法律對於“掛靠走票”這種形式及其內容的界定還有待再明確。從監管角度看,“掛靠走票”行為隱蔽性強,發現難度大,取證難。同時,有些地方政府對“掛靠走票”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只要能保證藥品質量就關系不大,導致監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阻力較大。 提出建議 “掛靠經營”行為不但為假劣藥品的流通提供了渠道,還為醫藥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條件。現行法律規章雖然針對此類違法行為制定了禁止性條款及處罰條款,但由於與之配套的規範性文件還不夠完善,加上部分地區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掛靠經營”問題。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第壹,規範藥品生產企業的銷售行為,加大對其向無資質單位(個人)銷售藥品的處罰力度。掛靠者經常直接用現金從生產企業的各級代理商手中購買藥品,代理商為牟利而忽視了對銷售對象的資質審查,無形中為“掛靠經營”提供了貨源。第二,建立藥品批發企業銷售人員、發票號、隨貨同行的網上查詢系統。目前,藥品批發企業對銷售人員的管理,空白委托書、委托事項不明確等漏洞為“掛靠經營”提供了合法外衣。第三,建立稅務、郵政部門和快遞、物流公司等的聯合協查機制。針對“掛靠經營”者使用假發票偷逃稅款,利用郵政、快遞、物流公司私自托運藥品的現象,郵政、愉遞、物流公司應建立大宗藥品托運通報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情況通報。第四,建立健全藥品營銷人員登記備案制度。將企業營銷人員的授權委托書、培訓合格證書、職稱、學歷證書等備案建檔,並定期向醫療機構通報,使“掛靠的無證人員無處藏身。第五,建立健全藥品企業資質材料備案制度。將藥品批發企業的單位印章、財務印章式樣和隨貨同行、購貨發票式樣建檔,以供執法檢查中進行查驗、比對。第六,針對“掛靠經營”的主要特征,在監督檢查中堅持“五必查看”的制度。壹必查看庫藥品與購進發票、購進記錄,入庫驗收是否壹致,看在庫藥品是否是合法的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品種;二必查看銷貨發票、銷貨清單與購進記錄、入庫驗收、購進發票等是否相符,看該企業是否真正經營這些品種;三必查看銷售收入賬戶,看藥品銷售收入的再分配和資金流向;四必查看銀行賬戶和現金賬,看有無多戶頭記賬等現象;五必查看單位其他收入和往來賬戶,看其營業外收入中有無管理費、提成費等。通過細致的排查,可以使“掛靠經營”行為無處遁形。(作者系武漢醫藥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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