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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壹篇公安民警涉案財物管理心得體會!有懸賞!!!謝謝了!

所謂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依法扣押、調取、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方式提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財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審保證金,扣押或查繳的現金和其他財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違禁品,行政案件預交款,行政復議保證金,抽樣取證的財物,以及執法實踐中依法保存的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財物。非涉案財物,又稱代為保管財物,是指公安機關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財物外,出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安全等因素考慮,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的與案件事實無關聯的財物。包括在接處警、案件調查過程中現場棄置的財物,群眾拾遺的財物,無主財物以及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

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規範與否直接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推進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為此,公安機關審計部門聯合紀檢、督察、法制等部門應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專項審查監督力度。從歷年審計調查情況看,多數壹線執法單位能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省廳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但也存在壹些漏洞和薄弱環節。現就公安機關在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探討,以尋求***同解決途徑。

壹、 存在的問題

1、收取涉案財物的程序不規範。多數發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對於暫扣標的較大,違法者又是外地人員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隨後的行政處罰能順利執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屬於超範圍收取預交(暫扣)款,根據有關規定,《浙江省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的使用範圍:壹是治安調解解決醫療費和損害賠償需侵害人預交部分款項的;二是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為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在案件處理期間離開案發地,願意預交部分款項聽候公安機關處理的;三是辦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類保證金。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於賭博、賣淫嫖娼等案件壹般都對違法嫌疑人要求預交款項;有些暫扣款項由於證據單壹,明知無法按法定程序處理,但為了種種原因,還是責令當事人先交預交款;有的扣押款項只有壹份筆錄,無完整案卷,有的單位甚至連筆錄都沒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屬於違規扣押。

2、涉案款項處理不及時,造成長期掛賬。主要是:1 )、對暫扣預交款項、暫扣物品處理不及時,如有的辦案單位對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項未得到處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時處理的情況較普遍。該退還的未及時退還當事人,根據《證據登記保存和行政沒收的程序規定》,對預交款應在收到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處理結果,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財物退還當事人,否則就是違規扣押。由於各種原因,有的單位未對扣押款項及時處理,造成現在無法處理。2)、對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保證金處理不及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取保候審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有的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嫌疑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保證金未及時退還。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處理不及時。從審查情況來看,已超過二個月復議期限或超過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的筆數較多,數額較大,有的嫌疑人認為只要交了保證金就萬事大吉,逃避執行行政拘留。根據有關規定,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沒收或部分沒收保證金,行政拘留繼續執行。

3、調動移交環節存在漏洞。在民警調動時,未嚴格執行交接制度,移交手續不規範,填寫項目不全,未將有關涉案財物案卷及時整理後交出,致使部分案卷無法尋找,到檢查時原經辦人與現經辦人就相互推諉,互不認帳,無法查證扣押財物的合法性。在基層單位內勤人員調動時,未經縣局財務人員到場監交,有的內勤對單位資產、財務等賬目未與縣局後勤財務部門核對平衡,就草草移交給接任者,而接任者又沒仔細逐項核對校驗,致使賬目不清、責任不明。

4、執法財物未按規定及時移交和處置。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壹是辦案單位未將扣押的財物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後勤部門集中保管。基層單位在提取涉案財物後,就放在單位內部自行保管,有的單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等存放數量較多,因沒有專用場所,露天存放,經日曬風吹雨打而遭損失。有的貴重物品,如金銀手飾、筆記本電腦、書畫、手機等,因體積較小,就隨意存放在辦公室內由民警自行保管,特別是在調解各類民事糾紛過程中收取的待處理預交款,因要隨時發放給受害人或返還給當事人,就留在民警身上,不上交單位內勤集中保管,這些現象容易出現墊支、挪動等問題。根據涉案財物管理相關規定,對應交由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保管的涉案款項、變價款和涉案物品,憑有關法律文書、決定書填寫《財物移交登記憑據》,在24小時內交存指定銀行賬號和主管公安機關的後勤部門驗收保管。基層單位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客觀原因,可適當延長移交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門對移交的財物未及時處置。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的物品集中保管場所,場地面積往往有限,若不及時對各單位上交的財物進行上繳財政處理,日積月累,會形成大量的待處理物品,只能堆放在棚屋外,風吹雨淋,會使財物腐銹造成損失。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5、未落實專人負責、統計、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辦案單位對財物未確定專人保管,而是實行誰辦案誰負責的做法,辦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有的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後,壹些與案件無關的隨身攜帶物品,如汽車、摩托車、筆記本電腦、手機、現金等財物往往滯留在辦案單位或經辦民警身上,由於代管財物未隨案、隨人移交,日子久了,也容易出現被挪用、丟失等問題。有的單位未設立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明細登記臺賬,壹些涉案財物未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信息系統,辦案民警交來的財物就隨手放在內勤辦公室,導致時間壹長,連財物的來源、數量、當事人、扣押理由等都無法查清,有的未設立財物保管室和保管專櫃分類保管,此類現象易滋生違法違紀問題。

6、在接收、保管、處置財物等環節存在缺陷。基層單位上交財物到後勤部門進行集中保管時,對財物應用照片或錄像進行固定,對貴重細小物品以自封包的形式封存,在自封包上註明封存財物的名稱、數量、案由、時間、編號等祥細內容,移交時後勤保管人員與移交人應當面清點並在封口上簽字。但在審查時,發現倉庫內存放的貴重物品未按規定裝封和履行監交手續進行***同簽字,給財物的管理工作留下安全隱患;在保管方面,對金銀及其制品、珠寶、珍貴文物等物品未逐案逐件編號和設立專櫃專箱進行分類保管,也未定期對倉庫內的財物進行盤點、核對,時間壹長,物品底數就不清;有的物品已上交財政部門,但未及時在保管登記臺賬上核銷,造成賬賬、賬實不符。在處置環節,有的基層單位對扣押的時令性強、鮮活、易腐變物品,未及時與財物主管部門銜接妥善對其作出變賣、拍賣處理造成財物損失;有的財物扣押後交到後勤部門保管,最終案件沒有成立,在法定時間內對當事人處理依據又不足,退還又覺不妥,這樣就留在公安機關,後勤主管部門到了壹定時間後,上交財政又不行,導致保管物品越積越多,給公安機關對財物處置工作帶來困難。

7、行政收費和罰沒款收入未及時上繳銀行財政專戶。有的基層單位位於邊遠地區,轄區內無設有特定上繳的銀行專戶機構,平時解繳款項不方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數額又不多,就將平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自行保管在單位保險箱內或以私人名義開設存單,等達到壹定數額後集中上繳到城區銀行專戶。這有涉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罰沒收入的行為,同《收支兩條線》和《浙江省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相違背。

二、原因分析

產生問題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造成,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領導重視不夠,存在重業務、輕財物管理的思想。由於公安業務繁重,人員緊張,疲於應付各種業務考核檢查,對執法質量抓得很緊,而放松了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有的基層單位苦於抓經費的落實,對於壹些賭博、賣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項能扣押的則先行扣押,而忽視了扣押款項的合法性、合規性,致使扣押的財物壹時無法及時處理,造成了長期掛賬。

2、領導存在“新官不理舊賬”思想。對自己任期內的財物比較重視,做到能清理的及時清理,但對前任領導留下的財物不夠重視,就象“傳家寶”壹樣任任下傳。各級公安機關對基層單位執法檢查監督較多,而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情況監督較少,使基層領導對財物的管理產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財物處理不及時、不徹底,留下死角。

3、辦案人員執法觀念淡薄,責任心不強。壹線執法民警對有關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辦案過程中,隨意扣押現象較普遍,壹切從方便辦案的角度出發,忽視了相應程序規定和要求,致使壹些案件無法及時處理甚至根本無法處理,等人壹調走,就把爛攤子拋給原單位,而接任者又“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時間壹長,連案卷和壹些扣押物品都無法找到,給財物的處理帶來困難。

4、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現有關於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章等規定都比較粗泛,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具體的細化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南,給執法環節財物管理工作帶來不便。特別是在執法辦案中產生的大量非涉案財物,如何進行管理,沒有具體規章制度可供參考。

三、管理建議和對策

1、強化學習,提高素質。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和全體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為契機,掀起學法高潮,認真學習《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浙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進壹步樹立依法執行職責和公平公正執法觀念,強化辦案過程中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依法扣押和處理涉案財物,切實提高執法環節財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雖然經費緊張,財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財物扣押和支配上動手腳,應摒棄“唯錢辦案”的觀念,自覺加強對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為全面提高基層執法單位領導和民警對財物管理水平,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就財物管理方面的知識,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重點解決基層辦案單位財物管理無序、管理責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體問題。

2、建章立制,規範管理。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執法環節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邊查邊改、邊改邊建的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執法財物倉庫保管規定》等規章制度。在執法工作中,對扣押的涉案財物要嚴格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手續,實行祥細的項目登記,並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持有人當面點清,註明情況,列出清單,按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分設臺賬,實行專人登記和管理,該移交的要及時移交,該上繳的要及時上繳,合法規範的處理財物。貫徹執行縣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層領導幹部的離任調動,由政治處委托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調查;單位內勤人員的調動,公安機關後勤財務人員要到場監交;對民警的調動除交接清資產、財務外,對於涉案財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後向原單位交出,嚴格執行移交手續。

3、各施其職,發揮職能。執法環節財物的管理是個壹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工作,為使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軌道,公安機關各職能部門要整合資源、形成合力、齊抓***管。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作為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的主管部門,對執法單位票據的領取、使用、註銷情況,規費收入和罰沒收入遵守“收支兩條線規定”情況,涉案財物與非涉案財物的登記、移交、保管等情況應加強監督和指導;財務部門應定期將暫扣款總賬與各執法單位暫扣款明細賬進行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如發現錯漏賬項和未調整賬項,應及時調整平衡。法制部門應嚴格把好執法關,特別對涉案財物扣押環節的合法性、合規性和處理的及時性等方面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防止出現先收後裁、超範圍收預交款、隨意扣押財物。對於超過壹年期限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和超過二個月復議期限或超過三個月行政訴訟期限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有必要在期滿前的適當時間,通過相關途徑督促提醒,確保“二項保證金”得以及時清理。

4、加強監督,防患未然。要樹立“全面監督,不留死角”的審計理念,進壹步拓展審計思路,延伸審計觸角,通過有效整合紀檢、督察、法制、審計、後勤等部門資源,聯動協作,強化監督,定期對基層單位執法中涉及的財物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實時監控網上涉案財物管理系統情況。要根據基層單位財物登記臺賬、案卷記載財物的數量,進行實地清查盤點,通過以賬查案、以案查物、以物查人的方法,排查在執法環節上存在的紕漏和過錯。具體可通過後勤專管倉庫財物臺賬資料與各單位上交的移交清單、已上交財政處理的賬單進行比對,結合實際盤點的庫存數,看有無存在賬實不符、底數不清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偏糾錯,問題性質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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