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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條例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 範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門與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監督與考核。

1.2 本制度適用於我廠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本標準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所有後續變更單(不包括勘誤表)或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簽訂協議的各方調查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在引用文件未註明日期的情況下,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 管理機構及職責

3.1 管理機構

人事勞動部是全廠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部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醫務室負責職工職業衛生服務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3.2職責

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全廠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廠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4工作內容、要求和程序

4.1管理內容

4.1.1人事勞資部門組織全廠職工學習《職業病防治法》,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種的職工進行專業教育培訓。

4.1.2 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按時發放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4.1.3 根據國家和中電集團關於職業病防治和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部、人事勞動部確定有毒有害工種和從事該工種的員工。

4.1.4安全生產部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監測,確定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和預防、應急措施,並向職工公布。

4.1.5 醫務科應配備兼職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加強勞動過程中的職業衛生防護和管理。按照要求,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工種人員進行體檢,建立並保存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6 負責職業病診斷和確診職業病人報告的有關工作。

4.2管理要求

4.2.1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種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專業培訓。

4.2.2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上崗、離崗前應進行身體檢查,在崗人員每年應進行壹次身體檢查。

4.2.3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每年至少壹次。

4.2.4 安全生產部建立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監測檔案。

5監督檢查與考核

5.1廠長工作部負責監督考核。

5.2 本制度按照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6附則

6.1本制度由人事勞動部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根據國家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壹.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有9種:職業中毒、塵肺病、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建築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職業中毒:由於施工現場通風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時,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可造成大量有毒物質在局部環境中蓄積,引起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如果不註意防護,或防護不當。可引起慢性苯中毒,如白細胞減少,進壹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2、塵肺病: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匠、電焊工、木工、泥水工等,如不註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重者可導致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作業環境中工作,嚴重者可導致塵肺病。

3、職業性耳病:建築工地的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振動機等高分貝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工作,可使人的聽力下降,嚴重者可致耳聾。

4、職業性眼病:如在電焊作業施工中,不戴眼罩,不註意保護眼睛,可導致光眼病,使眼睛紅腫疼痛,不能視物。

5、心血管疾病:由於建築施工人員多為高空作業,長期精神高度集中,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長期處於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發病率增高。

6、骨髓和軟組織損傷:由於建築工人多為重體力勞動者,主要由外傷、提重或負重、姿勢不良等因素引起。如急性腰扭傷、慢性腰痛、腰肌勞損、韌帶損傷、腰椎間盤突出癥等。

7、高溫中暑:由於夏季高溫露天作業,陽光直射,無防護措施,或防護不當,工作時間安排不科學。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再次,如夏季在地下室施工,由於當地環境溫度高、濕度大,或通風設備差,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會導致施工人員中暑。

三、預防措施

1、項目部應將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入施工項目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起到防護作用。

(十二)工程項目經理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項目經理負責,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健康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教育,特別是油漆工、焊工、粉塵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中發現不適合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施工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項目部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告知勞動者。

6、項目部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禁忌癥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8、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的有毒、有害施工現場,必須為勞動者配備壹定的防護用品,並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藥品、沖洗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漏危險區域。

10、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定期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擅自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施工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並在崗期間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和個人使用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治療、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參考文獻: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還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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