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已經把6類藥改成5類藥了。
根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工作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公告,並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類別進行調整,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分為5個類別,具體如下:
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指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臨床價值的藥品。
2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處方工藝、給藥途徑、適應癥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
3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
原研藥品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
4類:境內申請人仿制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該類藥品應與原研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壹致。
5類: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
擴展資料
藥物的相關註冊管理要求:
(壹)對新藥的審評審批,在物質基礎原創性和新穎性基礎上,強調臨床價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藥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顯的臨床優勢。對仿制藥的審評審批,強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的壹致。
(二)新註冊分類1、2類別藥品,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新藥的程序申報;新註冊分類3、4類別藥品,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仿制藥的程序申報;新註冊分類5類別藥品,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進口藥品的程序申報。
新註冊分類2類別的藥品,同時符合多個情形要求的,須在申請表中壹並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