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小規模納稅人,壹般按 3% 的稅率征稅,沒有進項稅抵扣。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 5% 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個人出租住房),按 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可以選擇按照3%的征收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築用砂、土、石料,生產建築材料;
3.用納稅人自采的砂、土、石料或者其他礦產品連續生產的磚、瓦、石子等。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包括粘土實心磚、瓦);
4.以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為原料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自來水;
6. 商品混凝土(僅限於用水泥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乘以稅率 第十五條 哪些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具;
(3)古籍;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七)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八)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九)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十)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十壹)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十二)殘疾人組織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綜上所述,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減免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減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十三條 非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