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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於食品安全風險

法律分析:

風險分級: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3、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檔、檔、檔和檔。4、靜態風險等級為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壹)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二)普通預包裝食品銷售企業;(三)從事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4、靜態風險等級為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壹)較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二)散裝食品銷售企業;(三)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四)復配食品添加劑之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5、靜態風險等級為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壹)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二)冷凍冷藏食品的銷售企業;(三)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四)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6、靜態風險等級為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壹)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三)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四)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五)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7、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等級。8、《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靜態風險表》進行調整,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9、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註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對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情況。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考慮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情況。10、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制定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評價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評價表),並組織實施。但是,制定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應參照《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2)。1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1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監督管理記錄,調整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法律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並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國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範,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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