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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的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也稱為非自願許可。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特殊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給予制造和出口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外,實施強制許可應當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要目的。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專有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繳納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第五十八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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