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在第十壹屆西博會“美寧”中國廣告(國際)發展論壇上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
劉凡表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了較大修改,由現行《廣告法》的6章49條調整為8章91條。在調整條款中,增加有關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規範條款是其中的亮點之壹。劉凡表示,該修訂送審稿提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將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範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廣告其他參與者”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此修訂送審稿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將作為第四主體被監管,並對其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加大對網絡廣告發布的監管
網絡廣告發布的監管也是修訂送審稿中的主要內容之壹。劉凡表示,在數字傳播技術背景下,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媒體的興起,使得中國廣告業與發達國家及地區站在新壹輪發展的同壹起跑線上,但在互聯網的網絡廣告發布監管還亟待規範,本次,《廣告法》(修訂送審稿)也對廣告侵權行為做出細化規定,將加大對網絡廣告違法行為給消費者或者其他主體所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聞與媒體廣告分離以及廣告人員職業資格評定辦法也被納入《廣告法(修訂送審稿)》。
有必要追其刑事責任。
虛假廣告發布平臺須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3月15日後,明星代言廣告將更慎重。因為根據新規,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壹起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消費者找不到其購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回其損失時,可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平臺索賠。
與此同時,明星等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也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新《消法》中關於‘發布虛假廣告’,特別強調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在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領域中,不論行為人是明知還是不知,只要發布了虛假廣告,就要承擔相應責任。”省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明星代言的問題,雖然實踐中到消協直接投訴的不多,但是社會關註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將來消費者維權會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