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普查順利進行,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2009〕2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福建省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鄭民〔2009〕20號)的要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公安部有關法律規定,認真做好普查前的戶口登記工作。具體宣傳提綱如下:
壹、為什麽要開展戶籍整治工作?
國務院決定於2010 10 10 1進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是對國情國力的重要調查。組織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對於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物質文化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具有重要意義。歷次普查的經驗表明,普查登記前進行全面的戶口登記,是保證普查登記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為這次普查打下堅實的基礎。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戶籍觀念的弱化,人戶分離現象越來越嚴重。第壹,大量的舊城改造,因為城市人口的“拆遷”,造成了大量家庭的分離。二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壹戶多房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有的人雖然住在這個普查區,但戶籍不在這個普查區,為了同壹個戶籍住在不同的小區。第三,利益驅動的人戶分離。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農村把戶口作為分配宅基地、社會保障和福利的前提條件。有些村民因為結婚、購房等原因,實際上並不住在自己的區域,但因為利益關系,不想把戶口遷到現在的居住地,造成人戶分離。有些人為了孩子的入托和上學,把戶口留在爺爺奶奶或其他親戚家,不願意遷到現居住地,造成人戶分離。四是戶口不貼近群眾日常生活,遷移戶口積極性不高。特別是壹些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和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往往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考慮戶口問題。以上問題不解決,勢必影響普查登記的準確性。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頒布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有關規定,各級人口普查領導小組統壹領導,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按照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統壹部署,抽調壹批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戶籍管理、戶籍整治經驗的人員,全面開展戶籍整治工作。
二、戶籍整治的目的是什麽?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育、死亡、住房等。人口普查對象由“常住人口”變為“現常住人口+戶籍流動人口”,對於摸清該地區人口數量和結構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戶籍清理工作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人口普查質量的重要基礎工作。通過開展戶籍整頓工作,壹是全面掌握本轄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人員的情況和數據,清理解決戶籍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使戶籍登記事項更加完整準確,完善管理制度;二要解決戶籍材料中出生人口未登記、戶口未確定、戶口未售出、戶口重復、戶口缺失等問題;三是要解決好暫住人口在現居地的漏登和重登問題,確保普查登記總人口真實準確,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3.戶籍整治工作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戶籍工作要由“房管員”來進行,實現真正的人口登記。通過上門走訪,對常住人口、人戶分離人口、暫住人口、戶籍待確定人員、境外人員進行全面登記,不漏壹間房、壹間棚、壹個人,核定戶籍底數和戶籍項目。重點是核定戶數、戶籍人口數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居民身份證號碼等主要戶籍登記事項。關註以下內容:
壹是未在常住地落戶的:包括因各種原因出生後未落戶的;收養,放出去收養,接送沒有落戶的人;婚後長期沒有戶口的女性。
二、未辦理戶口的應註銷:包括因各種原因重復登記戶口的(非法辦理假戶口,壹人有多個戶口),死亡的,現役的,定居國外的。
三是清理糾正戶口登記事項錯誤信息:包括公民身份號碼重復和錯號、出生日期、姓名、性別、民族、父母配偶姓名、證件號碼等戶口登記事項信息錯誤;其他戶口登記事項的采集、變更和更正。
四是戶與暫住人口分離:包括暫住人口數量、戶籍所在地、居住地、來暫住地時間、職業;流出人口的數量、時間和流向;本縣(市、區)人戶分離人數、居住地址和戶籍地址。
五、境外人員:境外人員數量、原籍國家或地區、居住地、居住時間。
第四,用什麽方法進行戶籍整頓工作?
戶籍清理整頓工作應采取逐戶核對的方法。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壹是通過調度系統根據人口區劃情況,按地址打印戶籍人口和暫住人口的基本信息,為逐戶核查和漏戶補登記提供便利。這樣可以減少入戶人員現場登記的工作量和誤差。
(二)在上門檢查中實行“上戶問下家”、“壹戶問多戶”,使上門檢查在工作中掌握主動權,做到心中有數。
(三)門應結合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宣傳國家有關戶籍的法規和政策以及戶籍整頓的目的和意義。
(4)攜帶應售未售戶口人員登記表(表1)、無戶口無戶口人員登記表(表2)、有收養子女未登記人員登記表(表3-1)、婚後未遷入戶口人員登記表(表3-2)、未遷入戶口人員登記表。《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登記表》(表6)、《華僑及港澳臺外國人登記表》(表7)、《新采集標準地址信息登記表》(表9)等相關材料,方便群眾,提高整改效率。
(五)核對常住戶口時,要逐壹核對戶口登記項目,發現有重復戶、漏戶、登記項目有誤的,要及時更正;出生、死亡、遷出、遷出未及時登記註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未登記戶口的超計劃生育出生人口,應允許登記,杜絕各種理由的遺漏和隱瞞。
(六)暫住人口的核對,掌握本轄區暫住人口的位置、人數等情況,對於未申報暫住登記的暫住人口,要督促其申報登記,必須申領暫住證。
(7)對於人戶分離的,只要現居住地地址與常住地地址不壹致,就要做到有人無戶口或有人無戶口,動員他們盡可能把常住戶口遷到現居住地。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要掌握情況,通過登記采集及時錄入維護調度系統,防止普查登記時重登、漏登。
(八)常住戶口待確定後,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登記,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申報登記戶口或恢復戶口;出生未落戶的,按省廳、省計生委、省衛生廳、省民政廳聯合規定的政策辦理落戶,持其他證件未落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對暫時不能落戶的,要向團裏交代清楚,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9)收集房屋標準地址信息。只要轄區內有房屋,無論是居民住宅、出租人、廠礦、企事業單位、商鋪,還是居民小區暫時無人居住,都要采集具體的地名和門牌號,及時登記維護調度系統。城市建設和改造中的街、巷、門道名稱已經廢棄的,要及時登記。
各地公安機關在開展戶籍整頓的同時,要與民政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門(樓)牌清理整頓工作,完善制度,切實加強門(樓)牌管理。
5.這次戶籍整治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麽?
做好戶籍整治工作,就是要收集和掌握準確的人口基礎信息。通過戶籍整頓規範和更新實有人口信息,意義重大。為了保證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數量的正確計算,需要對“戶籍登記地”、“離開戶籍登記地時間”等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的準確填寫進行規範和定位。為充分發揮戶口整頓在普查工作中的基礎地位和作用,達到預期目的,本次戶口整頓工作要解決以下問題:壹是清理壹批違規登記戶口,如:壹人有兩個出生日期(壹個在農歷,壹個在陽歷),兩個戶口;二是取消了壹批應賣而不賣的戶口,如:死亡人口應賣而不賣,部分青年入伍後應賣;三是登記壹批未登記戶口,如:出生人口(含計劃外出生人口)未登記戶口、高校畢業生口袋戶口、轉業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回國定居人員等;四是搬遷壹批單獨戶口,如:立即做好符合條件對象的搬遷工作;五是解決壹批暫住人口中不應登記、應賣未賣、戶口漏登等問題,如:利用暫住管理數據進行全面清查查漏補缺,核實暫住人口;第六,糾正戶口登記項目中的若幹錯誤,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第七,提供壹批普查所需的戶籍材料。
6.市民應該辦理哪些戶籍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公安部頒布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公民應當辦理以下八項戶口登記事項:
第壹,常住戶口登記:每個公民都應向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常住戶口登記,16周歲的公民還應申請居民身份證。
二、暫住人口登記: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在其他市縣居住7天以上的,應當向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暫住登記,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暫住證。
三、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四、死亡登記:公民死亡後,死者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註銷戶口。嬰兒在出生後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登記和死亡登記。
五是遷出外省登記:公民在遷出戶口前,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戶口登記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戶口登記證明,註銷原常住戶口。
六、外省遷入登記:公民遷入時,須持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或按有關規定出具的戶口登記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入登記。
第七,戶口遷入的居民。在允許遷入居住地的條件下,只需持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在戶口所在地辦理網上遷移手續。
第八,變更和更正登記:公民戶籍的部分項目,如職業、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等發生了變化;或者有些項目在註冊時需要變更、更正,要及時帶著相關證明申報。
七、公民應如何配合普查戶口整頓工作?
戶口登記是人口普查的壹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證人口普查登記準確性的重要環節。戶籍整治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和責任予以支持和配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戶籍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實向戶籍整治工作人員反映情況,回答提出的問題,協助政府做好戶籍整治工作。公民有權檢舉、揭發隱瞞或者重報戶口、偽造、變造戶口登記事項、轉讓、出租、出售戶口證件等違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幹涉、阻撓、打擊、報復。如有發現,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要在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廣大群眾的配合,做好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整頓工作,為人口普查的順利進行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