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制度建設、機制與運行、運營與服務、教育與宣傳、爭議解決和監督檢查1減要素五個基本要素。五種基本元素的總權重為100%。
其中“制度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該因素權重為10%。;
“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的建設與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評估、內部審計等。,而這個因素的權重是25%;
“經營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和服務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要求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控制、合作組織管理、服務質量和收費等。,權重為30%;
“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和常態化消費者教育開展情況,權重為65,438+00%;
“糾紛解決”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的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執行情況。該元素的權重為25%;
“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監督、復議訴訟、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及相關制度整改落實情況等情況進行減分,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評價總分100,最小評分單位為。根據最終綜合得分,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秩數越大,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監管重視的程度越高。
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評價周期為壹年,評價周期為評價年度65438+10月1至當年65438+2月31。年度督導評估原則上應在評估期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