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假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
2、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
3.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
4、缺乏標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什麽?
1.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2、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主觀上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就構成本罪。
三、如何識別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3.變質藥品;
4.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
(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
(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