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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招標規定出臺?

1.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最新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

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標投標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國家融資項目。

第四條工程招標投標實行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機關依法監督的制度。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招標投標的配套規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發展計劃、經貿、財政、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貿、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投標

第六條

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下列招標項目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壹)招標範圍,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標。

(2)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招標組織形式,包括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四)合同的初步方案。

前款批準的內容,招標人不得更改。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本條例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門。

第七條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壹律實行公開招標;但是,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邀請招標。

第八條

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同時,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在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與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內容相同。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邀請,屬於省重點項目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因技術復雜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自然地理環境的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四)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較大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以隨機方式從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符合相應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中選擇三名以上投標人,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壹條

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自行投標:

(壹)招標人是對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

(二)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招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3)投標人近三年在實施工程招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采用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比較、選擇等競爭方式自行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批準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從事招標投標咨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三)評標報告;

(4)中標通知書;

(5)合同。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投標備案手續,只提供第(二)、(三)、(五)項及代理合同中的備案材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材料逐項提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在發布前5個工作日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招標項目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包括強制性標準法和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方法的,應當允許所有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資格預審後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範圍,根據得分情況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於五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超過三個但少於五個的,應當全部選定。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標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壹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區、所有制不同而歧視,也不得以在本地區、本行業獲獎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而限制或排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和內容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範圍內。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應當符合規定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禁止以畫小塊的方式肢解工程。附屬工程壹般應當與主體工程壹並發包。

第十九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壹般不設標底。根據項目特殊情況確需設置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報批的招標事項中予以說明並獲得批準。

沒有標底的,項目合同價不得高於批準的估算投資或評估的估算投資。招標人編制標底的,其標底可以作為分析報價是否合理的參考,不得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

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參與標底的編制和確定。

第二十條

與被監理項目的施工承包商、建築材料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壹條

為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和咨詢服務的單位,不得參與招標項目的施工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投標。

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參與除工程監理以外的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等全過程或幾個階段的投標。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壹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地點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不予接受:

(壹)逾期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的單數,招標人代表以外的評標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按照專業分類從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四川省統壹、綜合的評標專家庫,在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區)設立評標專家網絡抽取終端。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壹)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在招標、評標及其他與招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過違法行為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招標人或行政部門未主動回避的,壹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參與評標。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制定標底後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其報價低於成本,該投標無效。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省內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壹條

招標人壹般應在公示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所列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將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替,不得以審批形式幹預,也不得拒絕辦理施工許可等施工相關手續。

招標人不得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降低或提高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可以約定以國家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此外,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獲獎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迫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的建設資金。

第四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招標過程中泄露保密信息、泄露標底、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歧視性排斥投標、騙取中標、非法談判、非法確定中標人、非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相關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監督規避招標、違反招標事項審批規定、違規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認定招標和評標無效等違法行為,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省、市、地、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對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暫停項目實施或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視情況禁止其參加四川省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質疑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招標公告中關於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的;

(三)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和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四)中標候選人未公示的。

第四十二條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

(二)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未按照要求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對投標進行資格預審;

(五)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進行邀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的;

(七)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取自行招標的;

(八)未履行批準程序的;

(九)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內容進行投標的;

(10)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

(十壹)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開標、評標的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招標無效的,評標和中標無效,並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由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的,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賠償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直接損失。

第四十四條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重新組織招標或評標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對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招標文件中未規定使用的評審標準和方法;

(二)資格預審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標人、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影響評標結果的內容的;

(三)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

(四)未確定四川省評標專家的;

(五)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評標無效的,投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招標、評標、中標無效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未確定中標人的,招標和評標活動應當終止;已確定中標人但合同未履行的,應當終止重新招標、評標或者按照規定條件從其他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的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已部分履行的,未履行部分終止,未履行部分重新招標評標,或按規定條件從其他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招標備案材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背離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對中標人的要求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點五以下的罰款。

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者強令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二)非法幹預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確定標底、組建評標委員會、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的自主權的;

(三)非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迫有能力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活動的。

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決定。兩個以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處罰同壹違法行為的,由最先受理的機關處理。

第五十壹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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