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年檢。二、省科技廳(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3項)
(壹)技術市場經營活動中提取資金的審批。
(二)技術服務與中介機構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批準。
(三)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三、省公安廳(3項)
(壹)省級車輛管理所對初次申請大型客車學習駕駛證的審批。
(二)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購入檢測設備的審查同意。
(三)技防設施的設計和安裝的批準。四、省衛生廳(3項)
(壹)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及所使用材料的審查批準及工程項目的驗收。
(二)發放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
(三)礦泉水衛生許可證的年審。五、省廣電局(原省廣電廳)(4項)
(壹)設置衛星地面設施接收境內外電視節目或圖文信息的年檢驗收。
(二)有線電視網所選用產品的認證。
(三)鄉(鎮)有線廣播電視站的年檢。
(四)有線電視臺(站)、***用天線系統技術維護運行情況的年檢。六、省環保局(1項)
醫療廢棄物焚燒裝置產品的認定。七、省新聞出版局(2項)
(壹)電子出版發行單位的年審登記和註冊登記。
(二)編錄非營利性內部音像資料的審批。八、省質監局(原省技術監督局)(1項)
發放鍋爐安裝許可證。九、省人事廳(15項)
(壹)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後重新調整工作單位的審批。
(二)人事代理工作的批準。
(三)農林牧漁行業幹部調出本行業的批準。
(四)年度幹部調動計劃的審核。
(五)刊發在職培訓班廣告的批準。
(六)在職幹部培訓證書(學習證明)的驗印。
(七)碩士或博士考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批。
(八)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計劃進修的給予扣發獎金、停止福利待遇以及行政處分。
(九)發放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崗位培訓的審批。
(十壹)面向社會招生舉辦計算機應用能力培訓的審核。
(十二)刊發計算機培訓廣告的審批。
(十三)開展計算機應用能力培訓的審批。
(十四)企業、事業(自收自支)單位崗位設置和結構比例的審定。
(十五)企業、事業單位職務數額的審批。十、省勞動保障廳(原省勞動廳)(35項)
(壹)對未經審批發布招工、招聘廣告的處罰。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外區域勞動力單位的處罰。
(三)對擅自從事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就業中介活動組織和個人的處罰。
(四)對盜印、偽造、倒賣流動就業證、卡的組織和個人的處罰。
(五)農民和外埠勞動力進城務工,到勞務市場管理服務機構領取《勞務許可證》。
(六)農村和外埠勞動力承包工程的審批。
(七)農村和外埠勞動力承包勞務項目的審批。
(八)招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單位、個人和求職者簽定的勞動合同的審查備案。
(九)對擅自使用農村和外埠勞動力的罰款。
(十)技工學校學制延長或縮短的批準。
(十壹)技工學校國家暫無明確規定的專業(工種)學制的批準。
(十二)技工學校招生計劃的備案。
(十三)技工學校自編或選編教材的備案。
(十四)頒發生產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培訓《合格證書》。
(十五)技工學校培訓在職職工的同意。
(十六)技工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的批準。
(十七)技工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的批準。
(十八)技工學校開設高級技工班的批準。
(十九)發放《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
(二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年檢。
(二十壹)對外承包勞務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合同的鑒證。
(二十二)境外就業服務機構與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的審核認定。
(二十三)對未申領就業許可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二十四)開展公民境外就業服務業務機構的備案。
(二十五)對未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罰款。
(二十六)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的備案。
(二十七)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的備案。
(二十八)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備案審查。
(二十九)實行工資含量包幹全民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實行分級管理的審批。
(三十)特殊情況需在異地開設工資現金帳戶的審批。
(三十壹)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工資收入水平的確定及晉升工資的審核。
(三十二)企業工資總額包幹的審批。
(三十三)對國有企業和當事人違反工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罰款。
(三十四)新技術企業所需勞動力指標的核準。
(三十五)新技術企業工資指標的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