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是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統稱。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假售假與制售劣質產品行為被統壹歸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司法認定上,不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屬於制假售假行為,從事此類商品的儲存、運輸行為,也屬於制假售假。
制假售假類常見犯罪罪名: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2、生產銷售假藥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罪。本罪是指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專門就辦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作出解釋,對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界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均適用於該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