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都有代表參加大會。聯合國大會是壹個 "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個會員國都有壹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制定聯合國預算等關鍵問題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則由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特別努力以協商壹致的方式而不是正式表決的方式做出決定。
聯大在 2001/2002 年會議上審議了 180 個不同的議題,其中包括全球化、艾滋病、非洲沖突、環境保護和加強新的民主機構等問題。聯大不能強迫任何國家采取行動,但聯大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聲音,代表著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聯大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關註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聯大閉會期間,聯大工作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構和聯合國秘書處執行。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賦予安全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只要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就可以隨時召開會議。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根據《憲章》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五個是常任理事國:五個是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英國和美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會員國壹直在討論改變安理會的組成,以反映當前的政治和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九票贊成才能做出決定。除程序問題表決外,如果任何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否決票),安理會就不能做出決定。
安理會在審議對國際和平的威脅時,首先探討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以提出解決原則或進行調解。如果發生戰鬥,安理會會尋求停火。安理會可以派遣維和特派團,協助各方維持停戰並隔離敵對勢力。
安理會可采取措施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以實施經濟制裁或下令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 "壹切必要手段 "來執行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遴選秘書長和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向大會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的總體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發展合作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理事會還與非政府組織協商,保持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的重要聯系。
經社理事會有 54 個成員,由聯大選出,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全年舉行會議,每年7月舉行主要會議,其中包括討論重大經濟、社會和人道主義問題的部長級特別會議。
經社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定期舉行會議,並向經社理事會報告。例如,人權委員會負責監督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關註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藥品和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地區委員會負責促進各自地區的經濟發展與合作。
托管理事會
托管理事會的成立是為了對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托管領土進行國際監督,並確保采取適當措施,為托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到 1994 年,所有托管領土都實現了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的國家,有的加入了鄰近的獨立國家。最後實現自治的是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托管領土帕勞,帕勞成為聯合國第185個會員國。
托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鑒於托管理事會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托管理事會修訂了其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召開會議。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又稱 "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共同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裁決國家間的爭端。參加訴訟是自願的,但同意參加的國家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應邀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咨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開展聯合國的實務和行政工作。秘書長是秘書處的首長,負責提供全面的行政領導。
目前,秘書處由多個部廳組成,擁有約7,500名經常預算工作人員和類似數量的特別基金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來自 170 多個國家。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和其他地點的聯合國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其他12個被稱為 "專門機構 "的獨立組織通過合作協議與聯合國建立了聯系。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於這壹類。這些都是根據政府間協定建立的自治機構。它們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相關領域承擔著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壹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成立於聯合國之前。
此外,壹些聯合國辦事處、方案和基金,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聯合國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