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2.藥房質量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並在店內註冊;
3.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必須在職,不得在店外兼職。
對藥房質量負責人的要求如下:
1,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2、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3、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技術職稱。企業營業面積每超過150平方米的開辦標準,需增加壹名具有執業藥師以上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4、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藥品質量管理,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有權決定藥品質量;
5.企業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和處方審核人員應當在職,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6、企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儲存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銷售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綜上所述,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備職業藥師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