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起訴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又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壹百零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