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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房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藥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壹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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