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認為,如法院審理認定構成侵權,當事人或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也有律師指出,本次事件基本事實還有待司法認定,當事人或可反訴以嶺藥業侵犯名譽權。
↑聶聖哲微博發文截圖
網友發訃告被認為侵犯名譽權
稱友人“臨終前曬連花清瘟膠囊”
以嶺藥業發律師函要求公開道歉
1月6日,微博用戶聶聖哲在微博發文稱,“今天很高興收到了連花清瘟生產商以嶺藥業的律師函,該函行文規範、敘事清楚、很有修養、充滿善意但是,該函對我的勸告、批評和要求,我有點不明白和不服。”聶聖哲還表示,要在微博征求意見,以民意調查形式,以此決定是否道歉。
該文配圖為兩頁律師函,擡頭和落款均為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稱,“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張起準律師就聶聖哲在新浪微博平臺及微信朋友圈發布言論侵犯委托人名譽權等相關事宜,鄭重致函。”
此事的起因是2022年12月22日聶聖哲在社交平臺發的壹則訃告。當日,聶聖哲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稱,“四川大學江蘇校友會優秀校友王某同誌因眾所周知的重感冒於2022年12月21日7時零7分去世,終年39歲。”
該網友發布的訃告還提到,“王某同誌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也因此,以嶺藥業在律師函中提到,聶聖哲“利用逝者的去世,用夾帶私貨的方式隱晦地用文字及圖片把逝者與連花清瘟膠囊結合在壹起,意圖用逝者死亡貶損連花清瘟膠囊以及委托人”“大量含有上述侵權言論的文章及對連花清瘟膠囊的不實信息被廣泛傳播。”
律師函稱,聶聖哲的行為“對委托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誤導了不明真相的網民和消費者,損害了委托人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會評價,貶損了委托人的良好商譽,給委托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以嶺藥業方要求聶聖哲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消除不良影響、並公開賠禮道歉不少於90日等。
↑王某朋友圈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註意到,在聶聖哲12月22日發的訃告配圖中,有壹張王某朋友圈截圖。截圖裏確系有其手握連花清瘟膠囊的圖片,此外,還有壹張手拿對乙酰氨基酚片的圖片。截圖配文稱,“現在心跳106壹分鐘,吃不消”。
以嶺藥業:
若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會由法律部門取證采取相應措施
1月10日,聶聖哲再發微博,分享了壹份自己寫給自己的律師函,以“聶無名”為落款,稱“這樣寫可能更準確些”。紅星新聞記者隨後私信聶聖哲微博賬號約訪,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1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咨詢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及張起準核實律師函真偽,截止發稿無人接聽。據媒體公開報道,後續是否起訴聶聖哲,藍鵬律所方曾表示,公司僅為代理人,無法決定相關事宜,最終決定權取決於委托人以嶺藥業。
1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撥打了以嶺藥業董秘處的座機電話,接線人回復,對於網友發訃告稱友人“臨終前曬連花清瘟膠囊”及類似的詆毀、造謠行為,公司會通過發律師函表明自己的態度。若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會根據相應程序采取相應措施,由法律部門取證。“正在根據相應程序走,這個程序肯定在某個階段,如果達到信息披露標準事項,我們會去做公開披露。”此外還表示,以嶺藥業的股價和經營狀況不單單受訴訟影響,也與資金、市場關註度等多個因素有關。
以嶺藥業官網介紹,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6月16日創建,先後承擔兩項國家973、國家863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四十余項,研發治療冠心病、腦梗塞的通心絡膠囊,快慢兼治心律失常的參松養心膠囊,標本兼治慢性心衰的芪藶強心膠囊、治感冒抗流感的連花清瘟膠囊等專利新藥10余個,截至2020年12月31日獲得專利660項,榮獲國家科技進步壹等獎獎勵三十余項。
其中,連花清瘟膠囊/顆粒是應用中醫絡病理論指導研發的治療感冒、流感的專利新藥,是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快速審批通道獲批的新藥品種;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的治療感冒、流感的中成藥;進入美國FDA臨床研究治療流行性感冒的中成藥。自上市以來,先後20余次列入國家衛健委等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方案和指南推薦。
律師說法:
基本事實有待司法認定
公開的律師函或構成名譽侵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根據《憲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也即,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前提是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趙良善指出,聶聖哲有權發表言論,但是其言論不得侵害以嶺藥業的名譽權,否則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保護的是社會公眾的壹般評價,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與誹謗,從而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趙良善認為,聶聖哲發的微博主要內容盡管屬於客觀事實陳述,而非誹謗,但是存有詆毀、侮辱連花清瘟藥品之意。
“聶聖哲最終是否構成侵權,還需法院結合以嶺藥業提供的證據來判定。”趙良善律師指出,如經法院審理,認定聶聖哲的言論造成了公眾對連花清瘟藥品的社會評價降低,那麽聶聖哲的行為構成侵權,需向以嶺藥業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也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任何社會主體都沒有免受質疑、批評的權力和權利。任何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批評監督權利。
“但《訃告》是否構成侵權,目前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確”。張律師介紹,結合訃告、律師函內容來看,“王某同誌在臨終前還堅持發朋友圈,曬連花清瘟膠囊”等內容所陳述的基本事實是否有捏造,有待於法院查明相關事實。
張律師認為,在未經司法認定尚難明確《訃告》是否構成侵權前提下,公開流傳的《律師函》卻信誓旦旦地認為《訃告》作者構成侵權並出言不遜,倒有可能對聶聖哲構成名譽侵權。因此,若以嶺藥業起訴侵犯名譽權,可以反訴。
紅星新聞記者蔡曉儀藍婧
責編官莉編輯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