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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上的藥品說明書有法律效力嗎?

請問: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發布的說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這些內容可以作為證據嗎?能否作為執法依據?江西撫州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壹讀者答:行政公開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通過公開各類政府信息,增強政府行為的透明度,使政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政府網站的建立極大地豐富了行政公開的內容,擴大了行政公開的範圍。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在法律上具有正式文本的地位,其權威性和準確性已經得到現行法規和政府文件的確認。與電子政務相關的各種立法和政府文件對此都有專門規定。《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政府網站管理暫行規定》(國藥監辦[2001]520號)第二條規定:“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政府網站是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在互聯網上設立的信息發布和查詢網站。”第四條規定:“政府網站的宗旨是宣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網站上的內容必須權威、準確、及時。”當然,這涉及到政府網站發布的文本與指定期刊發布的文本之間的關系。《立法法》要求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必須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規定而言,當政府網站公布的內容與指定出版物公布的內容不壹致時,以指定出版物的內容為準。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的其他信息,如藥品說明書,如果與指定出版物上公布的信息不壹致,也應參考書面文件。從證據法的角度來看,政府網站公布的信息無疑可以作為證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訴訟采用電子證據持肯定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2002)第六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數據,其制作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經公證等方式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證明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采用的電子證據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即應當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或者經過公證。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經過公證的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在法院審判實踐中已經得到認可。公證處從網上下載資料,出具公證書,也是常用的取證手段。另壹種方法是雙方認可的。中國證據法對證據作了法定規定。電子證據屬於哪種,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對於電子證據屬於哪壹種,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屬於書面證據,有的認為是視聽資料,有的認為是新證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壹條確認數據電文是書面合同的壹種形式。合同法的規定表明,電子數據是合同中的壹種書面證據形式。從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與原件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說法來看,將電子證據劃分為書面證據更為合適。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數據庫的內容具有證據效力,可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執法部門使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數據庫中公布的藥品說明書作為執法證據時,可以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見證網上下載的內容,並在打印的文件上簽字,證明打印文本是在政府網站上打印的。同時,行政相對人將在打印的文件上簽名。還有壹種方式是政府網站的內容由公證處打印,出具公證文書。電子政務涉及許多法律部門,如知識產權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並對許多傳統的法律規範提出了新的問題。研究這些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在當前情況下,由政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專門規定來指導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活動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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