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所需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3、相關人員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環境及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5、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要求。p>
5、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等相關材料。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1、申請和提交資料:將材料提交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受理和現場核查:相關工作人員將查看經營場所,核實經營場所物品擺放是否合理,操作區與就餐區是否區分開等;
3、審批決定、發放許可證:生產設備、環境、衛生條件均符合條件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具備與其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過程相適應的生產加工條件。(三)具有控制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原料、輔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檢驗食品能力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工作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符合衛生要求。貯存、運輸、銷售食品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的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