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活畜、活禽及屠宰、加工的未煮熟的畜禽肉、生乳、脂肪、內臟、血液和禽蛋等。
本辦法所稱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腎上腺素能受體激動劑、性激素、同化激素、精神類藥物、各種抗生素過濾殘留以及其他藥物殘留、重金屬、激素等。第三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著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產品安全管理,並為畜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省、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畜禽產品安全監督檢測網絡;在生產經營的重要區域、重要環節設立畜禽產品安全監督檢測點。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畜禽產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人有權舉報。第六條 畜禽產品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畜禽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排放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嚴禁向畜禽產品生產場所及其周邊排放重金屬、有毒廢液等廢棄物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汙水以及生產生活垃圾。第七條 嚴禁生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第八條 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化合物和投入品,嚴格執行獸藥產品休藥期規定,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畜禽產品安全。第九條 畜禽產品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申報無公害畜禽產品的,按照國務院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查,制定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年度監督檢測計劃。
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根據計劃對畜禽產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抽樣檢驗,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畜禽產品必須進行全面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實施監督檢驗時,不得向受檢者收取任何費用。
受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壹級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復檢費用由申請方、責任方預付。第十壹條 省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全省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工作。
市(州)、縣(市)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省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驗工作。第十二條 省級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監督檢驗,定期根據檢驗數據公布結果。第十三條 從事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畜禽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開展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檢測費用由畜禽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畜禽產品安全監管員,對轄區內生產、加工、經營的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開展有毒有害物質監督檢查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查閱、復制、封存有關文件、記錄、憑證和其他資料;
(四)對疑似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予以封存;
(五)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防止二次汙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六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實施畜禽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虛報,不得擅自轉移、隱匿、銷毀或者出售封存的物品。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