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保護殘疾人的法律。最新修訂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生效。這壹修正案實際上擴大了“禁止歧視殘疾人”的內涵。從文中可以看出,它不僅僅是針對殘疾人的歧視,它包括禁止在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而且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的幫助和合理的便利,也就是說,不作為也可以視為對殘疾人的歧視。不僅是殘疾人和董本人,對他們和殘疾人家屬的歧視,都屬於歧視殘疾人的範疇。從總則的指導思想來看,這壹規定的修改是壹個總的原則,對保障殘疾人的權益非常重要。這壹修改實際上符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該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禁止壹切基於殘疾的歧視”。因此,這項立法符合融合和保護殘疾人權益的國際理念。這種規定可以使殘疾人得到平等有效的法律保護,可以使他們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以下為全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殘疾人是指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手段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了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六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就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問題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第八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李鵬娜第九條殘疾人的撫養人必須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第十條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十壹條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婦幼保健和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早發現、早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意外、災害、環境汙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降低殘疾程度。國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對殘疾人狀況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第十二條國家和社會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撫恤和優待。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每年五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第二章康復第十五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期實施重點康復工程,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十六條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支撐;優先考慮殘疾兒童的搶救治療和康復,重點關註實用、簡便、有益的康復內容;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等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教育機構、福利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在有關工作人員、誌願者和親屬的幫助下,努力訓練其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中設立康復科,舉辦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和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科學研究。第十九條醫學院校及其他有關機構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政府和社會采取多種形式為康復工作者提供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相關工作人員和誌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第二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殘疾人康復器械和輔助器具的開發、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第三章教育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統壹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第二十二條殘疾人教育應當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以普及為重點,保障義務教育,重點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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