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由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保護、扶持中醫藥的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現代化,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促進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醫藥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統稱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第二章 中醫醫療第五條 加強醫療市場監督管理,打擊非法行醫。
開辦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診療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改變中醫醫療機構地址、名稱、診療項目等應報經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中醫醫療人員應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後,方可從事中醫醫療執業活動。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未經執業註冊的人員從事醫療技術服務。第六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藥為主體的辦院方向,發揮中醫藥在醫療、預防、保健中的特長和優勢,加強特色專科建設,健全綜合服務功能,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中醫藥學術水平和運用中醫理、法、方、藥的能力。
中醫醫療人員應當借鑒、運用西醫診療技術和方法提高中醫診療水平。鼓勵西醫醫療人員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藥。全科醫師應當具備中醫藥基本知識以及運用中醫診療知識、技術處理常見病和多發病的基本技能。第七條 中醫醫療機構在中藥材、中成藥采購和倉儲保管中應當確保質量,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
中醫醫療機構經依法批準可以自制中藥制劑在本單位臨床使用。加工炮制中藥飲片和生產中藥制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中藥飲片和制劑的質量以及患者用藥安全。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的中藥制劑,其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算。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中醫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設施。第九條 凡改變地方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服務性質的,應事先征得省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第十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向省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省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省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制作、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時應當查驗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
中醫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聯系方式。
中醫醫療廣告必須真實、科學、健康,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發布本條第二款規定內容以外的診療效果信息;
(二)發布虛假信息,欺騙或者誤導患者;
(三)提供虛假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
(四)偽造、變造或者轉讓中醫醫療廣告批準文號;
(五)以義診、會診、講座、通告或者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中醫醫療廣告;
(六)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利用中醫醫療廣告宣傳藥品和推銷醫療器械。第三章 農村中醫藥工作第十壹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縣、鄉、村農村中醫藥三級服務網絡,加強縣級中醫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中醫科和村衛生站中醫藥業務建設。鼓勵高、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從事中醫藥工作。
加強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鄉村醫生參加中醫藥專業學歷教育,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篩選推廣農村中醫藥適宜技術,擴大中醫藥服務領域。在規範農村中醫藥管理和服務的基礎上,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可以自種、自采、自制、自用中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