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易制毒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單據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包裝、危險標誌、有無泄漏、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範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