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對首營企業的審核,應當查驗加蓋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資料,確認真實、有效:
(壹)《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及其年檢證明復印件;
(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復印件;
(四)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
(五)開戶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
(六)《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六十六條 采購藥品時,企業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註明稅票號碼。
第六十七條 發票上的購、銷單位名稱及金額應當與付款流向及金額壹致,並與財務賬目內容相對應。發票按有關規定保存。
第七十三條 藥品到貨時,收貨人員應當核實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並對照隨貨同行單(票)和采購記錄核對藥品,做到票、賬、貨相符。隨貨同行單(票)應當包括供貨單位、生產廠商、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並加蓋供貨單位藥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
第壹百條 藥品出庫時,應當附加蓋企業藥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的隨貨同行單(票)。以上操作要求在加強對票據流、資金流規範的同時更具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