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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質量監督檢驗的類型

法律分析:1.抽查檢驗

簡稱抽驗,是國家依法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質量進行有目的的調查和檢查的過程,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技術方法對藥品質量合格與否做出判斷的壹種重要手段。

2.註冊檢驗

藥品註冊檢驗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樣品檢驗是指藥品檢驗所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的藥品標準對樣品進行的檢驗。

3.指定檢驗

是指國家法律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某些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必須經過指定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才準予銷售的強制性藥品檢驗。

4.復驗

藥品抽驗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關的藥品檢驗機構提出的復核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

第五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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