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藥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證,即藥品經營許可證、GS;開藥店壹般流程圖:;藥店名稱報藥監局→開始裝修,找兩個執業藥師。藥監局;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1)依法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2)具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3)具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 開藥店,最基本的要有三證,即藥品經營許可證、GSP和營業執照,壹般許可證是先發下來,然後是營業執照,最後才是GSP,壹般三個月內GSP就會發下來。
藥店開業總流程圖:
藥店名稱報藥監局→開始裝修,找兩個執業藥師。藥監局驗收→合格送<<藥品經營許可證>>(切記驗收時兩名執業藥師必須在場)→拿著《藥品經營許可證》去辦《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代碼證>> GSP麻煩,光各種資料就要裝十幾個文件夾,最好能買到。→進藥(3萬-15萬資金)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2)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藥店,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領程序指南
壹、許可內容《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領程序指南
壹.設置許可的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項許可條件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具有依法經過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在城鎮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配備2名具有藥師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1名擔任質量負責人;在鄉鎮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配備1名藥學技術人員。註:須考有<<醫藥商品營業員資格證書>>,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其中,城鎮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鎮零售藥店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村零售藥店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五)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六)符合GSP要求。申請材料
(壹)申請籌建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壹類壹宗)
1、開辦企業申請報告。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開辦原因、企業性質、經營地址、經營範圍、人員配備、設備設施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本 B、任命通知書(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
4、藥學技術人員: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本;B、執業資格證、職稱證;C、勞動合同、聘書;D、在職在崗未兼職證書。
5、營業、倉庫場地產權證和租賃協議,或自有產權證明。
6、質量管理體系目錄。註:以上材料中的證件提交復印件,原件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人。
(二)驗收申請
(三)準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壹式兩份):1、受理發證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請表; 3、企業自查報告; 4、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 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個人簡歷。5、具有經營藥店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待業證書、身份證等復印件,藥店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書和勞動合同; 6、經營場所、倉庫使用的證明材料; 7、各種規章制度(特別是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8、經營場所藥品分類陳列平面示意圖 經營場所藥品分類陳列示意圖。9、與經營藥品的設施、設備相適應的目錄。10、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註:申請材料須申請單位蓋章或申請人簽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重新申請驗收。
六、材料要求應真實、完整,統壹用A4紙打印或復印,標明目錄和頁碼並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