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區分既遂與未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將尚未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將實際銷售該類產品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標準。只要實施了生產或流通活動中的任何壹項,即構成犯罪,尚未銷售的部分同樣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討論非法經營罪未遂的主要意義在於,當銷售金額和未銷售商品價值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時,應選擇適用何種法定刑。如果認為存在非法經營罪的未遂,則需要區分銷售金額和未銷售商品價值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選擇適用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壹部分金額作為酌定增加的刑罰量;如果認為不存在非法經營罪的未遂,則可以將銷售金額和未銷售商品價值相加,確定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由此可見,非法經營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中的任何壹個環節,都將構成非法經營罪,尚未銷售的部分同樣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是非法經營罪的壹種,但屬於非法經營罪,情節並不嚴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以及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業務的。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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