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允許患者以任何理由推脫,實行首診首問責任制;
2、不準采取生、冷、硬、頂、拖的態度或與患者爭吵,使用文明語言,熱情服務,平等對待患者;
3、不準給患者做不必要的檢查;
4、嚴禁酒後上崗,確保醫療安全;
5、不準給患者診治或查看與工作無關的電話或手機,談論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6、不準在患者面前談論不利於工作和團結的話題,做好醫患溝通工作;
7.不允許親友插隊看病或有其他引起患者不滿的行為;
8、不準違反勞動紀律,不準遲到、早退、串崗、脫崗;
9.上班時間不進行網上聊天、玩電腦遊戲等與工作無關的電腦操作;
10,上班時間不允許隨便著裝。必須按不同崗位和規定穿工作服,保持儀器整潔,佩戴胸卡和醫院規定的其他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