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之簡稱,2000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0號令發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認證,是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認證,促進藥品經營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藥品經營企業管理手段的提高和市場行為的規範,達到整頓和規範藥品市場秩序,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目的。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文件要求,GSP認證將在2004年底前分3個階段加以實施,藥品經營企業根據規定在期限內通過GSP認證,逾期認證不合格的企業,將按照《藥品管理法》給予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不予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批發企業的質量管理,涉及八個方面:壹、管理職責;二、人員與培訓;三、設施與設備;四、進貨;五、驗收與檢驗;六、儲存與養護;七、出庫與運輸;八、銷售與售後服務,***計有132條,其中關鍵項目有37項(即壹票否決項),壹般項目95項。
現場檢查時,所有項目及其涵蓋內容均進行全面的檢查,並由檢查組成員逐項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不合格為嚴重缺陷;壹般項目不合格為壹般缺陷。壹通過GSP認證現場檢查,不得有嚴重缺陷,壹般缺陷不得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