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註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處置: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在新《管理辦法》對於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表述,設定了6種情形,現對這六種情形,綜合各類案例分別說明:文字表現形式的瑕疵
(壹)“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範,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於中文等的”舉例:
“營養成分”被標註為“營養成份”。 例如“蛋白質”被標註為“蛋白_”。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註為“GB7718'/2011”。 凈含量規格和貯存條件 (二)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註貯存條件的;舉例:
“lkg”被不規範標註為“1000g”。 產品/配料名稱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範的;舉例:
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註: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註為蘋果酸 營養標簽和配料標註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範的;舉例:
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註“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註不符合規定(應標註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註規定。 當事人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4日”的食品“肉松面包”外包裝配料表未按照要求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標簽不符合標準要求。鑒於其上述產品數量小,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廣東 中食行罰〔2018〕256號 )不能界定為標簽瑕疵舉例:
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能量數值標註錯誤:某產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能量181千焦、蛋白質4.5克、脂肪1.1克、碳水化合物38.2克,但根據GB/221922-2 008((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的表1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計算出來的能量應為181千卡或者766.6千焦。 主要配料順序放置措施。(廈門)轄區內壹食品生產企業未按實際配料投入量標註配料順序。該企業主要生產肉幹、肉條等預包裝食品,涉案產品配料按實際投料加入量大小排序應為雞肉、白糖、紅糖、大豆油、醬油、豬肉、魚露、鹽、味精、五香粉等,且實際生產過程中雞肉加入量約為豬肉的6倍;然而該企業在食品包裝上將兩款肉幹的產品類別標示為豬肉幹,另兩款肉幹的產品類別標示為醬肉幹,並在上述四款產品的外包裝配料表中將加入量較少的豬肉標註於雞肉前面。 “含量”的表達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註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但標註了“添加”,也屬於標簽瑕疵案例:
2018年3月,王某發現:涉案某品牌香辣鹽_雞蛋鹵蛋,食品外包裝配料表裏標明食品添加劑含有紅曲紅、三聚磷酸鈉等。 鹵蛋的執行標準GB/T23970-2009中要求鹵蛋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GB2760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該標準規定紅曲紅、三聚磷酸鈉可以添加的食品不包含鹵蛋。 某食品公司提交了由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的檢測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涉案商品相近批次產品未檢出紅曲紅素及三聚磷酸鈉。 二審判定: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涉案商品標簽存在標示的配料內容與實際不符的瑕疵,且該瑕疵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誤導。壹審判決某食品公司十倍賠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特別強調的營養素卻未標添加量 系食品標簽瑕疵 特別強調,但營養標簽不支持,不能界定為標簽瑕疵:案例: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明該食品“具有低脂肪、高纖維的特點”,但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明“能量190 kJ/100g、蛋白質0.8g/l00g、脂肪17. 1g/l00g”,不符合GB 28050-2 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C的規定,“低脂肪”指脂肪含量5 3g/l00g(固體)或≤1.Sg/l00mL(液體);“高纖維”指膳食纖維≥6g/l00g(固體),或>3g/l00mL(液體),或≥3g/420kJ。 其他情形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舉例: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註“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註在產品包裝頂部。參考: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4]5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