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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2年修正)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治安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系統治理和屬地為主相結合的屬地管理體制,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原則,落實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革等各項措施。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問題,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範圍是依法打擊和防範分裂勢力的滲透破壞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減少犯罪;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建立健全各種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工作,對有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進行幫教。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社會文化教育。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組織和實施,提供人力、財力、物力保障。第二章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及其職責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領導小組)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村(居)委會要配備壹名副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部署本地區、本部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四)開展調查研究,組織、指導本地區、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五)檢查考核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六)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提出表彰先進和獎懲建議;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項。第九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壹票否決制。壹票否決的範圍包括;縣、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評選的文明單位、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上述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評選的先進,授予模範榮譽稱號和獎勵。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壹票否決由縣級以上綜治委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鄉(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壹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單位的業務工作,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切實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能作用。

(壹)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二)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扭送的犯罪嫌疑人,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

(三)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制定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加強對賓館、公共****、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等行業的管理,檢查指導各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和群防群治冶工作;

(四)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嚴格執行暫住人口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制度,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分子;

(五)加強對道路交通、車輛和行人的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六)註意結合辦案發現治安隱患,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協助有關單位完善管理制度和防範機制;

(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八)做好勞教、勞改檢察工作,提高監管改造和勞教質量;

(九)做好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管、改造和考察工作。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

(十)做好違法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壹)協助有關部門疏導、調解各種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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