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乒乓球比賽的最新規則
3.1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
3.1.1競爭類型
3.1.1.1“國際比賽”,即壹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3.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的隊伍之間的比賽。
3.1.1.3“開放式比賽”,即協會所有運動員均可報名參賽。
3.1.1.4“限制賽”,即比賽僅限於除年齡組以外的特定組別的運動員。
3.1.1.5“邀請賽”,即比賽僅限於個人邀請和指定運動員。
3.1.2適用範圍
3.1.2.1除非3.1.2.2中另有規定,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歐洲和奧林匹克比賽、公開比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賽協會另有協議。
3.1.2.2理事會可授權公開比賽的組織者采用執行委員會頒發的實驗規則。
3.1.2.3國際競賽規則適用於以下比賽:
3.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運動會,除非理事會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各參賽協會;
3.1.2.3.2各州,除非相關州聯合會已批準其他規定並事先通知了參與協會;
3.1.2.3.3公開賽(3.7.1.2),除非ITTF執委會已批準其他規定,參賽選手將按3.1.2.4的規定同意;
3.1.2.3.4打開,3.1.2.4規定的情況除外。
3.1.2.4不符合本規則任何條款的公開競爭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即視為申請人同意比賽條件,包括更改內容。
3.1.2.5建議這壹競賽規程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但在遵守章程的條件下,非會員單位舉辦的國際限制性比賽、邀請賽和特許國際比賽,可按照主辦方制定的規則舉辦。
3.1.2.6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則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事先約定或明確寫入公布的競賽規則中的變更。
3.1.2.7對規則的詳細解釋和理解,包括對設備規格的描述,應以理事會批準的技術文件、競賽官員手冊和裁判手冊的形式公布。
3.2設備和比賽條件
批準和許可的設備
3.2.1.1競賽器材的審批或許可由器材委員會代理理事會實施;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壹種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理事會可以取消對該設備的批準。
3.2.1.2公開比賽的報名表或比賽指南應載明擬使用的球臺、網器、品牌及球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地協會從ITTF目前認可的品牌和型號中進行。
3.2.1.3球拍擊球面的封面應是ITTF目前許可的品牌和型號,其邊緣必須清晰地貼有商標型號和ITTF標誌。
3.2.1.4用於將球拍套粘合到球拍上的許可粘合劑清單可從秘書處獲得。
服裝
3.2.2.1比賽服裝壹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裙子、襪子和運動鞋;除經裁判允許外,比賽期間不得穿半套或全套運動服等其他服裝。
3.2.2.2短袖球衣(袖子和衣領除外)、短褲或短裙的主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
3.2.2.3短袖球衣背面可以有數字或文字,用於標明運動員及其所屬協會,或者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所屬俱樂部,以及符合3.2.4.9規定的廣告。
3.2.2.4應優先在短袖運動衫背面中間位置佩戴主辦方制作的顯示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做廣告。這塊號碼布應該是長方形的,面積不超過600平方厘米。
3.2.2.5運動服正面或側面的標誌或裝飾以及運動員穿戴的任何物品,如首飾等,都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從而影響對手的視線。
3.2.2.6運動員的服裝不得帶有可能引起不快或有損該項運動聲譽的圖案和文字。
3.2.2.7比賽服裝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應由裁判決定。
3.2.2.8代表隊運動員,或由來自同壹協會的運動員組成的雙打運動員,除鞋襪外,應穿同樣的衣服。
3.2.2.9比賽雙方運動員應穿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服,以便觀眾容易區分。
3.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相近,且雙方均不願更換時,應抽簽決定壹方必須更換。
3.2.2.11參加世界、奧林匹克或國際公開錦標賽時,運動員應穿其協會批準的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
3.2.3比賽條件
3.2.3.1比賽場地的空間應不小於14m長、7m寬、5m高。
3.2.3.2賽區應由同樣高75厘米的黑色擋板環繞,以將其與相鄰的賽區和觀眾隔開。
在3.2.3.3舉行的世界和奧運會比賽中,從比賽桌高度測量的照度不得低於65,438+0,000勒克斯,整個比賽桌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域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於500勒克斯;在其他比賽中,比賽桌的照度不得低於600勒克斯,整個比賽的照度應均勻,比賽區域內其他地方的照度不得低於400勒克斯。
3.2.3.4多個球臺的照明水平應壹致,比賽大廳的背景照明不應高於比賽區域的最低照明。
3.2.3.5光源離地面不得低於5米。
壹般來說,3.2.3.6場地周圍應該是黑暗的,不應有明亮的光源或通過窗戶暴露的陽光。
3.2.3.7地板顏色不宜過淺或反光、滑,表面不宜為磚、水泥、石材;在世界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由木頭或ITTF認可的某種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料地板制成。
廣告
3.2.4.1比賽區域內,廣告只能在指定的設備、裝置上展示,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在3.2.4.2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許使用熒光或亮色。
3.2.4.3擋板內側的文字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不得超過兩種顏色,總高度限制在40 cm以內;建議使用比背景色更深或更淺的顏色。
3.2.4.4地板和桌子的端面和側面上的標記顏色應該比背景顏色或黑色深或淺。
3.2.4.5賽區地面最多可設置4個廣告,球臺每邊、每端可設置1個廣告,每個廣告總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廣告與擋板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米,兩端廣告擋板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米。
1/2處的3.2.4.6球臺兩側和端面可以有臨時廣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應商的廣告,且必須與永久廣告有明顯區別;每條廣告的總長度不得超過60厘米。
3.2.4.7網上的廣告應比背景顏色深或淺,離網頂的距離不得小於3cm,且不得覆蓋網眼。
3.2.4.8賽區裁判臺或其他設備上任何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3.2.4.9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到以下限制:
3.2.4.9.1制造商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運動衫正面和側面的廣告不得超過三個,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每個廣告之間必須有明顯的分隔;
3.2.4.9.3短袖運動衫的背面可以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3.2.4.9.4總面積不超過80平方厘米的短褲或短裙上的廣告不得超過兩個。
3.2.4.10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3.2.4.12比賽服裝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制品、酒精飲料或有害藥物的廣告。
3.3法官的管理權限
3.3.1裁判
3.3.1.1每場比賽指定壹名裁判,其身份和工作地點告知所有參賽選手和領隊。
3.3.1.2主審法官負責以下事項:
3.3.1.2.1主持抽簽;
3.3.1.2.2安排比賽日程;
3.3.1.2.3分配競賽工作人員;
3.3.1.2.4主持賽前裁判員短會;
3.3.1.2.5考官動員的資格;
3.3.1.2.6決定是否在緊急情況下中斷比賽;
3.3.1.2.7決定壹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離開比賽區域;
3.3.1.2.8決定法律執業時間是否可以延長;
3.3.1.2.9決定運動員能否在壹場比賽中穿長款運動服;
3.3.1.2.10對任何有關規章制度解釋的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服裝的可接受性、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
3.3.1.2.11決定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是否可以練習以及在哪裏練習;
3.3.1.2.12對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紀律處分。
3.3.1.3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同意,當裁判員的任何職責委托給某些其他人員時,應將這些人員各自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告知參賽選手和領隊。
3.3.1.4裁判員或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員應自始至終出現在比賽場地。
3.3.1.5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隨時更換裁判,但不得改變被更換人在其職權範圍內對事實問題作出的判斷。
仲裁人
3.3.2.1每場比賽分配1名裁判員,1名副裁判員。
3.3.2.2裁判員應該坐或站在球臺的壹邊,與球網成壹直線。助理裁判應該坐在桌子的另壹邊,面對裁判。
3.3.2.3裁判應負責以下事項:
3.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發現問題及時向裁判反映;
3.3.2.3.2按3.4.2.1.1和3.4.2.1.2條款任意取壹球;
3.3.2.3.3主持抽簽決定發球、接發球和定向;
3.3.2.3.4決定是否因運動員身體殘疾而放寬壹些法定發球的規定;
3.3.2.3.5控制好方向和收發秩序,糾正上述當事人的錯誤;
3.3.2.3.6每輪決定1分或重新發球;
3.3.2.3.7按規定程序評分;
3.3.2.3.8在適當的時候執行輪換發球法;
3.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3.3.2.3.10對違反場外指令或行為者采取行動。
助理裁判3.3.2.4決定比賽中的球是否觸及最近的球臺的上邊緣。
3.3.2.5裁判或副裁判可以決定:
3.3.2.5.1球員的發球動作違法;
3.3.2.5.2當球越過或繞過網裝置時,合法發球是否觸及網裝置;
運動員攔網;
3.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可能影響本輪比賽結果;
3.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和休息時間。
當3.3.2.6輪流發球時,助理裁判或由他指定的另壹名裁判可以作為計數器,計算接受發球球員的擊球板數。
根據3.3.2.5和3.3.2.6的規定,3.3.2.7的裁判不得否決助理裁判或櫃臺的決定。
投訴
3.3.3.1單項比賽雙方運動員或團體比賽雙方隊長達成的協議,不能改變裁判對比賽事實問題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裁判對規則或規定的解釋作出的決定;也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競賽管理問題做出的決定。
3.3.3.2不得就相關法官就事實問題作出的決定向審判長提出上訴;對審判長作出的關於規則或規章解釋的決定,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上訴。
當3.3.3.3拒絕接受法官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時,他可以向裁判上訴,裁判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當3.3.3.4對裁判就規則或條例中未包括的有關競賽管理的問題作出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在3.3.3.5的單項比賽中,只有參賽運動員可以對比賽中的問題提出投訴;在團體賽中,只有參賽隊伍的隊長才能對比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投訴。
如果3.3.3.6仍不同意裁判對規則或條例的解釋所作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管理所作的決定,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領隊可通過其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ITTF規則委員會審議。
3.3.3.7規則委員會將對此做出裁決,作為未來決策的指南。所屬協會仍可向理事會或代表大會提出異議,但不影響裁判或競賽管理委員會作出的任何最終決定。
3.4競賽管理
3.4.1分數
3.4.1.1當球結束比賽,或情況允許時,裁判應立即報告比分。
3.4.1.1.1評分時,裁判首先要保證下壹輪發球方的得分,然後再報對手的得分。
3.4.1.1.2壹局比賽開始交換球員時,裁判應在報完比分後報下壹輪球員姓名,並用手勢指示發球方。
3.4.1.1.3壹場比賽結束時,裁判應先報勝方運動員姓名,再報勝方得分和負方得分。
3.4.1.2裁判員除了報告例外情況外,還可以用手勢表明自己的判斷。
3.4.1.2.1記分時,裁判可將靠近記分者的手舉至肩高。
3.4.1.2.2當壹輪因某種原因應判定為重發球時,裁判可以將手舉過頭頂以表示該輪結束。
3.4.1.3裁判員應使用英語或運動員和裁判員都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語言。
3.4.1.4成績應以機械或電子裝置顯示,使運動員和觀眾能看清楚。
3.4.1.5當運動員因不良行為受到正式警告時,應在該運動員得分的記分牌上放置壹張黃牌。
設備
3.4.2.1運動員不得在比賽區域內選擇比賽用球。
3.4.2.1.1在進入比賽區域之前,運動員應有機會選擇壹個或幾個球進行比賽,裁判將從中選擇壹個球進行比賽。
3.4.2.1.2如果運動員在進入比賽區域前沒有選好比賽用球,裁判員將從大會指定的壹盒比賽用球中任選壹個比賽用球。
3.4.2.1.3如果球在比賽中損壞,應換成另壹個賽前選定的球;如果比賽前沒有選擇球,裁判將從大會指定的壹盒比賽球中取任何球來代替。
3.4.2.2:單次比賽中,不允許更換球拍,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無法使用。如果選手在比賽中損壞了球拍,應立即更換隨身攜帶的另壹只球拍或場外遞進的球拍。
在中場休息時,3.4.2.3運動員應該把球拍放在桌子上。除非得到裁判的特別許可。
3.4.3實踐
3.4.3.1比賽開始前兩分鐘,運動員有權在比賽桌上練習,正常間隔時間不能練習。只有裁判有權延長專項練習時間。
如果比賽在3.4.3.2緊急中斷,裁判可以允許運動員在任何桌子上練習,包括比賽用的桌子。
3.4.3.3運動員應該有合理的機會檢查和熟悉將要使用的設備。更換壞球或損壞的球拍後,運動員可以練習幾輪,然後繼續比賽。
間歇性
3.4.4.1任何運動員有權要求:
3.4.4.1.1局之間,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3.4.4.1.2在每場比賽中,沒有打滿6分後,或者在決勝局交換位置時,用短時間擦汗。
3.4.4.2雙打選手或壹隊雙打選手在比賽中可要求暫停,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
3.4.4.2.1在單項比賽中,暫停由運動員或指定的場外指導老師提出;在團體比賽中,應由運動員或領隊提出。
3.4.4.2.2暫停請求只在球不在比賽狀態時提出,雙手做T形。
3.4.4.2.3在壹方獲得合理的暫停請求後,裁判應暫停比賽並出示白牌,然後將白牌放在對方球員被請求暫停的平臺上。
3.4.4.2.4當提出暫停的壹方運動員準備繼續比賽或1分鐘的暫停時間已到時,應收回白牌,按短時間計算立即恢復比賽。
3.4.4.3運動員因意外事故暫時喪失比賽能力時,如果裁判認為比賽中斷不會給對手帶來不利,可以允許比賽中斷,但時間要盡量短,無論如何不能超過10分鐘。
如果3.4.4.4喪失比賽能力的狀態已經存在了很長時間,或者在比賽開始前是可以合理預見的,或者是由於比賽的正常緊張狀態造成的,則不允許中斷比賽。如果失去比賽能力的原因是運動員當時的身體狀況或比賽方式,導致抽筋或過度疲勞,這些都不能成為中斷比賽的理由。只有當妳因為意外事故(比如摔傷)而失去比賽能力時,妳才能允許緊急中斷比賽。
3.4.4.5,如果有人受傷並在比賽區域出血,應立即停止比賽,直到他接受醫療救助並擦去比賽區域的所有血液後再恢復比賽。
在3.4.4.6,除非裁判允許,否則運動員贏得壹場比賽並留在比賽區域內或附近。在局間法定休息時間內,運動員應在裁判員的監督下呆在比賽場地周圍3米以內。
3.5紀律
3.5.1異地指導
3.5.1.1在團體賽中,運動員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
3.5.1.2在單個項目中,運動員只能接受壹個人的場外指導,這個指導老師的身份要在比賽的前面。
裁判的解釋;如果壹對雙打選手來自不同的協會,可以分別授權壹名指導老師;例如未經授權的人
作為指導,裁判應該出示紅牌,讓他遠離比賽區域。
3.5.1.3在局間休息時間或經批準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以接受場外指導,但要進行賽前練習。
從學習結束到比賽開始都不能接受場外指導。如果授權教練在其他時間指導,裁判要出示黃牌警告;如果警告後再次違反,將被驅逐出比賽區域。
3.5.1.4在團體賽或單人賽中,指導老師已被警告。如果任何人再次發出非法指令,裁判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逐出比賽區域,不管他是否受到警告。
3.5.1.5團體賽中被驅逐出賽區的人,除非被要求上場,否則在團體賽結束前不得返回。在單個項目中,他在單個項目結束前不得返回。
3.5.1.6被驅逐出賽區的主任在比賽結束前拒絕離開或返回的,裁判員應中斷比賽並立即向裁判員報告。
3.5.1.7上述規定僅限制了對比賽的指導,並不限制運動員或領隊對裁判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也不阻止運動員與各自協會的代表或翻譯人員討論對壹項裁判的解釋。
不良行為
3.5.2.1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這項運動聲譽的不良行為,如辱罵性語言、故意損壞球或將其打出比賽區域、踢桌子或擋板、不尊重競賽官員等。
在3.5.2.2任何時候,如果運動員或教練有嚴重的進攻行為,裁判應中斷比賽,並立即向裁判報告;如果犯規不太嚴重,裁判可以第壹次出示黃牌警告犯規者,如果再次犯規將被罰款。
除了3.5.2.2和3.5.2.5在3.5.2.3的規定,被警告後,運動員在同壹個單項比賽中第二次犯規,裁判判對手1分;再犯的,扣2分。對於每個點球,妳應該出示壹張黃牌和壹張紅牌。
在3.5.2.4同壹場個人賽或團體賽中,如果運動員被罰3分後繼續表現惡劣,裁判員應停止比賽並立即向裁判員報告。
3.5.2.5不允許在比賽中更換球拍,除非球拍意外損壞到無法使用。如果球員在沒有做出聲明的情況下更換球拍,裁判應停止比賽並向裁判報告。
任何球員在3.5.2.6雙打比賽中受到的警告或處罰應視為該對雙打球員受到的警告或處罰,但未受到警告的球員在隨後的同隊比賽個人項目中不受影響;在雙打比賽開始時,任何壹對選手在同壹場團體賽中所受到的最嚴重的警告或處罰應被視為該對選手所受的警告或處罰。
在3.5.2.7,除3.5.2.2有規定外,如果教練在被警告後,在同壹個人項目中再次被冒犯,裁判應出示紅牌,將其驅逐出比賽區域,在團體賽或個人賽中,直到個人賽結束後才能返回。
3.5.2.8有權取消犯有嚴重不公平或冒犯行為的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包括取消壹場比賽、壹場比賽或整場比賽的參賽資格,無論他們是否收到裁判的報告。當他采取行動時,他應該出示紅牌。
在3.5.2.9,運動員在團體(或單項)比賽中兩次被取消參賽資格,將自動取消其在團體(或單項)比賽中的兩次參賽資格,並自動取消其參加團體(或單項)比賽的資格。
3.5.2.10裁判有權取消任何兩次被驅逐出比賽區域的人在本次比賽剩余時間的參賽資格。
3.5.2.11非常嚴重的不良行為案件,應向行為人所屬協會報告。
糊狀物
3.5.3.1用於粘貼球拍套的粘合劑不得含有禁用溶劑,禁用溶劑清單可向秘書處索取。
3.5.3.2將在世界比賽、奧運會比賽和重大賽事中進行膠水測試。運動員球拍被發現含有非法膠水,將被取消本次比賽資格,並上報所屬協會。
3.5.3.3應為粘貼球拍套提供通風良好的場所,比賽場地的其他地方不得使用液體粘合劑。
3.6淘汰賽抽簽
再見和準備工作
3.6.1.1第壹輪淘汰賽的名額數應該是2的冪。
3.6.1.1.65438+
3.6.1.1.2如名額少於錄取報名人數,則進行初賽,使初賽合格人數與免於參加初賽人數之和等於規定名額。
3.6.1.2輪空位置按排種順序排列,第壹輪盡量分布均勻。
3.6.1.3已通過預賽的選手應盡可能平均地被抽入相應的上下區、1/4區、1/8區或1/16區。
3.6.2按排名排列種子。
3.6.2.1排名前幾名的選手要列為種子,這樣才能在後面幾輪的比賽中相遇。
3.6.2.2的種子數量不得超過第壹輪比賽的人數。
3.6.2.3的1號種子應安排在上半區的頂部,2號種子應安排在下半區的底部,其余種子應抽入指定位置,如下所示:
3.6.2.3.1第三、四粒種子應泵入上半部底部和下半部頂部;
3.6.2.3.2第五至第八粒種子應抽入奇數1/4區的底部和偶數1/4區的頂部;
3.6.2.3.3第九至第十六粒種子應抽入奇數1/8區的底部和偶數1/8區的頂部。
3 . 6 . 2 . 3 . 4 17號至32號種子應抽入奇數1/16的底部和偶數1/16的頂部。
在3.6.2.4隊淘汰賽中,各協會排名最高的球隊有資格被列為種子隊。
3.6.2.5的種子排列應以最新的ITTF排名表為準,以下情況除外:
3.6.2.5.1若所有符合種子條件的參賽選手(隊)均來自同壹大洲聯合會所屬的協會,則以聯合會公布的最新排名表為準。
3.6.2.5.2若所有符合種子要求的參賽選手均來自同壹協會,則以協會公布的最新排名表為準。
3.6.3根據協會提名安排種子。
3.6.3.1同壹協會的選手應盡可能合理分開,以便在最後壹輪比賽中相遇。
3.6.3.2各協會要按照技術水平從強到弱對自己註冊的運動員和雙打進行排名,順序要和種子排名表壹致。
在3.6.3.3排名第壹和第二的球員應該被抽入不同的半區,而排名第三和第四的球員應該被抽入協會第壹和第二球員不在的另外兩個1/4區。
3.6.3.4排名第五到第八的玩家應該盡可能平均地被抽入沒有前四名玩家的1/8區域。
3.6.3.5排名第九到第十六的玩家要盡可能平均的被抽入沒有前八名的1/16區域,以此類推,直到所有報名者都在合適的位置。
3.6.3.6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男子雙打或女子雙打配對,應視為屬於世界排名較高的選手協會;如果兩名選手世界排名未知,則應視為屬於相應州聯排名較高選手的協會;如果兩名選手都不在上述排名表中,則應視為屬於世界團體賽排名表中排名較高的協會。
3.6.3.7由不同協會的選手組成的混雙配對,應視為男選手的協會。
在3.6.3.8的預賽中,不超過同壹協會的球員人數被抽入不同的小組,通過預賽的球員按照3.6.3.3~3.6.3.5所述的原則盡可能合理地分開。
3.6.3.9總會可提名其管轄範圍內的運動員參加其有資格參加的任何個人比賽;但是,有資格代表其他協會的運動員有權接受該協會的提名。
3.6.4更換彩票
3.6.4.1只有在競賽管理委員會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更改已經結束的抽簽,並且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必須征得與其直接相關的協會代表的同意。
3.6.4.2只有在糾正因通知和接受報名造成的錯誤和誤解,糾正3.6.5所述的嚴重不平衡,或加入3.6.6所述的補報運動員時,才能更改抽簽。
在3.6.4.3壹項賽事開始後,抽簽結果除了必要的刪除外是不能更改的,但預賽可以作為壹項單獨的賽事,不包括在內。
未經相關運動員允許,不得將3.6.4.4從抽簽中除名,除非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如果運動員在場,該許可應由運動員本人提出,如果運動員缺席,則由其授權代表提出。
3.6.4.5,如果兩名雙打選手都已到達會場,並且他們的健康狀況允許他們比賽,他們的配對將不會改變;改變比賽的原因必須是其中壹名運動員受傷、生病或缺席。
再次抽簽
3.6.5.1除3.6.4.2、3.6.4.5和3.6.5.2的規定外,運動員不得在抽簽中從壹個位置移動到另壹個位置。如果因為任何原因導致抽簽結果極度不平衡,應該盡可能重新抽簽。
如果3.6.5.2的不平衡是由於同壹個抽簽區域有幾個種子選手缺席造成的,那麽只能將剩余的種子重新排序,在種子範圍內重新抽簽,並盡量考慮協會提名的種子排列規則。
補充
3.6.6.1抽簽時未列入壹個項目的運動員,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允許,並征得裁判員同意,可以增加。
和好吧。
3.6.6.2要先把最強的補充運動員按照排名順序抽進種子位置的空缺;然後,選擇多余的
手先抽進缺席或失格造成的空位,再抽進不與種子位相鄰的bye位。
3.6.6.3,如果運動員或雙打組合可以根據排名作為種子進入原始抽簽,他們只能抽取種子位置的空缺。
3.7競賽的組織
3.7.1許可證
3.7.1.65438+
3.7.1.2協會可提議在任何賽季各舉辦壹次成人和少年公開賽,作為其國際成人和少年公開賽。只有得到他們協會允許的運動員才能參加這種比賽,但不應該有不合理的限制。
3.7.1.3未經所屬協會允許,運動員不得參加國際限制賽或國際邀請賽,除非得到ITTF的允許,或者如果運動員都來自同壹個洲,得到各洲聯合會的允許。
3.7.1.4被其所屬協會禁賽的運動員不得參加國際比賽。
3.7.1.5未經ITTF許可,不得在任何比賽中使用“世界”稱號;未經大陸聯合會許可,不能使用“大陸”的稱謂。
代表資格
3.7.2.1有選手報名參加國際公開賽的所有協會的代表有權參加抽簽,並參與對抽簽的變化或可能直接影響其選手投訴的決定的咨詢。
3.7.2.2參觀協會有權提名至少壹名代表參加其參加的國際比賽的管理委員會。
註冊
3.7.3.1國際公開錦標賽報名表應至少在比賽開始前兩個月和報名截止前壹個月寄至各協會。
3.7.3.2公開賽主辦方應接受協會註冊的所有選手,但有權安排選手參加初賽;在決定這壹安排時,組織者應考慮ITTF和歐洲聯合會的排名表,以及申請協會提出的註冊順序。
3.7.4競賽項目
3.7.4.1國際公開賽可以包括男單、女單、男雙、女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