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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藥品的放射防護

放射性藥品在使用過程中除註意公眾防護外,還應註意工作人員本身的防護,盡量減少對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防止汙染環境。

(壹)個人防護原則及措施

1、減少不必要的接觸射線的時間 每次受到輻射劑量的大小與接觸時間成正比,接觸時間愈長,受到輻射劑量愈大,所以應盡量縮短操作過程,減少與放射性藥品接觸時間,是個人防護重要的壹環。

2、增大與放射性藥品源的距離輻射劑量與距離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員與放射源間的距離,可以大大減少操作人員的輻射劑量。

3、采用適當的屏蔽 不同的射線對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線由於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壹張紙就可以擋住;β射線用有機玻璃可以擋住,而γ射線則要求用混凝土、鉛磚、鉛屏風等作防護層。壹般在放射藥品源和人體之間放置7個半值層厚度的屏蔽物,就可使劑量率降低1%。

4、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內 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有:

(1)呼吸道吸入;

(2)消化道進入;

(3)皮膚或粘膜(包括傷口)侵入。

不論放射性物質從何種算什麽進入人體內,都會引起全身和緊要器官的內照射。因此應采取適當的防護裝備以加強個人防護。

(二)放射防護基本標準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提出所謂“最大容許劑量”業限制職業性工作人員受到的照射。其含義是當職業性工作人員接受這樣的劑量照射時機體受到的影響被認為是可以空話的。同時人們對輻射損傷的認識也在逐步提高,經過ICRP的建議和多次個性由每天最大允許照射0.2倫降為0.3倫/周。1965年日內瓦會議又把最大容許量降為0.1倫/周。1977年又作了較大修改,把最大容許量根據各器官和部位的敏感度做了不同的規定。世界許多國家的標準基本與1977年ICRP第26號報告建議的標準壹致。

八、意外事故的處理

發生意外事故(放射性藥品的撒、漏等)應及時封閉被汙染的現場和迅速切斷汙染的來源,防止事故的擴大,對受汙染人員及時采取必要的去汙措施,若汙染嚴重須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若發生放射性藥品源丟失或被盜,應立即追查去向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九、放射性三廢的處理

放射性藥品使用後殘留和剩下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汙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放射性“三廢”是十分重要的。

(壹)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藥物汙染的固體物質應存在固定的指定地點並采用適當的屏蔽物加以防護,待其自然衰變後;當做非放射性廢物處理即可。如為過期的發生器吸附柱應標明日期並用塑料袋包裝後置於貯源室,待其自然衰變後再處理。

(二)液體廢物的處理應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化學性質、放射性強度、廢液的容積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設備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壹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釋法達到容許排放水平。放射性強度低的廢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露天水源中限制嘗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廢液,可采用衰變池貯存十個半衰期後排入下水道。

(三)氣體廢物的處理易產生氣體的放射性藥物在開瓶、分裝時應在通風櫥內於通風條件下操作。通風櫥排氣口應高出周圍50米以內的屋頂3或4米。以使放射性廢氣直接排入高空。通風櫥排氣口的過濾裝置,應視使用情況定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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