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 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的有關組織。抽查產品。抽查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壹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單獨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單獨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且不得在檢驗費用中列支。監督抽查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復檢後對復檢結論作出復檢結論。
產品質量問題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出現質量問題的,可以要求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2、如果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該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
3、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