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在住所以外的自有或租賃場所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登記。
(二)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當地申請分公司登記。對於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如部分國有企業和其他未進行公司制改制的經濟組織),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設立經營的,可以申請增設經營場所或者分支機構;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外經營的,應當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工商局登記註冊,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地的市區內設立經營的,可以申請增設經營場所,也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市區外設立經營的,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3)以公司名義異地經營,但沒有設立的,不需要登記,不視為“無證經營”。公司或其他企業私自經營的,需要辦理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的,依據《公司法》(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非公司企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的,按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