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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為什麽ng?

1991 65438+10月1 6,南陽《聲屏周刊》刊登了壹篇題為《有人說她得了很可怕的病》的采訪文章。它只是認為她是自殺的。今天的媒體。著名歌手韋唯在電話采訪中解釋了“寫韋唯嘴”的原因。可悲的是,她告訴她,她更不願意從人說話。“悲痛:1,亞運會首次舉辦1990,以壹曲十年前”。“香頌蓮”是中國大陸壹個樂隊的領隊,但顯然,我不知道這意味著什麽。海港搶過話筒威脅道。大家憤怒地宣布了壹個大膽的謠言:薇薇有艾滋病。輿論嘩然;2.薇薇工資被無故停發壹年;3.作為國家級演員,韋唯正常的醫藥費不是領導報銷的;4.劇團的三個演員,作為三房文化的壹部分,明確指示要考慮壹批薇薇的。實際結果不僅是和魏巍完全不同的東西,而且是領導個人占了整個三房;5.國外幾個電視表演文化部門邀請魏巍,因為全是涉案當事人,但領導無理拒絕;6.衛戍區的領導說,走,離開這裏,我們可能會走,但走的路是他們的意圖是“特殊的”。她希望去薇薇,出國,辭職。如果要轉讓,請拿到65438+萬元。7.同事和記者曾經的領導青振言:只希望整個魏巍!最近怎麽樣?做壹個“唯物主義”的人不容易。......

文章發表後,《聲屏周刊》的社交網絡和報紙被發到當地200家報紙,並在下面的文章中,標註了“請轉載”的字樣。到1991年5月,各省已有數十家報紙轉載。

李谷壹請了律師打官司。

《唐雯》出版後,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文章發表後,李谷壹陸續收到問題,如電話、信件。再加更多的謾罵和侮辱。為了平息這場風波,李谷壹的40多家新聞機構參加了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接著,李谷壹聘請律師提供法律代理,於6月1992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誹謗罪起訴唐及《聲屏周刊》。

魏巍換了狀態。

魏巍是訴訟案件中至關重要的人物。因為文章的基調是韋唯寫的,而且發表之前,兩個人還評論了韋唯和韋唯的內容,都是親身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該案中的訴訟地位成為壹大問題:證人、第三人還是共同被告?作為證人,模棱兩可的案情與韋唯無關,如第三人,對韋唯不利。如果商失敗了,魏巍就得跟著失敗,如果他是被告,他就要承擔魏巍合法損失的責任。但是,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似乎容易提供信息的人並不多。李谷壹和魏巍在起訴書中作為被告是沒有先例的。或許正是出於這種考慮。但南陽中院經過壹番調查取證,對本案作出了發言,並於6月3日1992決定追加魏巍為共同被告。

薇薇改變程序狀態,法院認為整個糾紛過程表明薇薇有壹定責任,可能承擔法律後果。而且薇薇從證人變成了被告,被告會讓人在法庭上失去關鍵證人,也讓薇薇的客觀真實大打折扣。今天下午,被告湯姆森和《聲屏周刊》明顯不利。

但戲劇性的變化是在開庭前夕,法院突然決定正式追加魏巍為被告,據說是“依據不足”。

所以,薇薇最後還是沒有去被告席。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和被告雙方的命運都出現了某種轉折?至今仍是壹個謎。

混亂中,法院終於審判了。

7月8日,1992,南陽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此之前,法院在北京繼續調解。在開庭前夕,對於鄭州的案子,法院已經做了壹些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法達成壹致。

沒想到,就在數百名記者聚集在宛城、李谷壹采訪,為誹謗案的審理做準備後,法院突然延期審理此案,並貼出通知。為什麽?據說法院準備第三次調解。

兩天後。1992 7月10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

七點剛過醫院大門就來參加派對的人。剛剛竣工的法院是壹棟四層建築,面積2500多平方米。上述正門掛著耀眼的招牌。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給人以尊嚴。壹本正經,仿佛要清除神聖的法律。

8: 30,身著李谷壹襲深藍色連衣裙的蔔式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走下法庭。被告人唐、《聲屏周刊》以及雙方律師王根、李公沙的法定代理人李進、竇柏林、均在法庭上飽和。

開庭前壹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李谷壹表示,面對法庭,她害怕這會影響到自己的上半場和下半場。她壹直認為湯姆森·肯尼斯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不真實的,正因為如此,她來到了法庭。如果湯姆森說肯尼斯基本屬實,但問題的小部分,她不會起訴。說到薇薇,李谷壹說,她不明白薇薇為什麽要做這麽難,這麽邪惡的發言。最後,李谷壹還告訴記者,如果她沒有犯錯,她願意向全國道歉。

在此之前,肯尼斯·湯森曾信心滿滿地告訴記者:"我認為法庭上,我可以贏,但最後的結果並不是我最好的決定!"

原告答辯後,審判長宣布懲戒庭將按照法定程序宣讀起訴書。

李谷壹指出,在起訴書中,利用原告或者捏造、歪曲事實,使她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是最大的事件。文革、“四人幫”咎由自取,她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歉意,賠償經濟損失18000元。而且這還不包括參加南洋成本項目的補償金額,因為這筆賬還沒算完。對於指控,被告肯尼斯·湯森(Kenneth Townsend)辯稱,對於韋唯的許多人來說,記者作為壹名年輕演員澄清事實是社會的責任,因此《衛報》的領導同意了韋唯的電話采訪。文章在薇薇寫了兩個月後,筆試的內容有了正確的出處。

主編王根禮認為,在他的回復中,肯尼斯·湯森采訪了文章中所寫的現實的基本內容。在本文中,社會壓力起到了扶正祛邪的作用,正義在外部謠言中的作用消失了。魏巍和魏巍重回舞臺。他還指責他們的立場和李谷壹的優勢,並召開記者會向辯方施壓,使《聲屏周刊》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明顯失利。

接著,法庭內容涉及湯森肯尼斯李谷壹的文章,隨後被宣布艾滋病並在魏巍李谷壹報銷工資、住房和醫療費用,魏巍問題被壹壹調查。

上午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魏巍作證。

下午3點,法庭繼續審理。

梳辮子穿衣服的著名歌手魏巍被傳喚為證人。

首先通過魏巍審判長。

審判長:“薇薇,妳提供的內容和文章壹致嗎?”

魏巍:“我在給報社提供確定的問題,應該說是壹致的。”

審判長:“有什麽不真實的嗎?”

魏巍:“李谷壹說我有艾滋病,我當時是在排練,不是在表演。”

審判長:“現在的問題是怎麽進屋?”

魏巍:“我們去嶗山慰問演出的時候,幾個主要演員要求文化部解決住房問題。領導同意批準我們回北京後,我做了報告,教育部批準了。我聽到壹些聲音。房間,我那裏有我家李家義的房子鑰匙,她不肯給我確切的消息,在李家義有三套房子.”

審判長:“...工資問題是什麽?”薇薇:“1990年6月,我和李谷壹談的時候,她說我的工資停了,所以我很驚訝李谷壹說我想管好4、5月份的工資,但是從4月份開始。戲已經停了,到目前為止已經停演了。”

法庭不同意韋唯、李谷壹的證言:“韋唯的證言完全不真實。”

薇薇也不放棄:“我!證詞完全屬實,有我的親身經歷為證!”

接著,原告代理律師向魏偉提出了壹系列問題。

17:00,薇薇作證完畢。比如說李微微古伊。

妳有艾滋病嗎?

1992 11 5月7日。法庭調查,進入辯論階段後整整壹天。

因為本案的焦點在於肯尼斯·湯森的文章內容是真實的,而正文是李谷壹和魏巍是否在公共場合傳播艾滋病的主要內容。於是,原、被告首先在這個問題上展開了“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表示,在1990亞運會上,中樂集團打了三場,於9月25日在中山音樂堂打了27晚。相關人員和個別觀眾的表現證實,李微微古壹把抓起話筒,宣布劇情是艾滋病的三場演出。在法庭上,魏巍在表演過程中也承認不是彩排,而是亞運會的表演。另外,有證據表明,李谷壹剛才問她的時候,詢問的語氣是薇薇關心,但看起來不像是被告寫的“我不知道惡的意思,但我明顯有事。妳們所有人憤怒地宣布了壹個大膽的謠言:薇薇是壹名艾滋病患者。”

對此,被告代理人持相反意見,並列舉證據證明確實是李谷壹魏偉作為艾滋病傳播到公共場所。謠言。

1,當庭證人魏巍在被要求回答時表示,“李谷壹在1990年9月24日彩排的時候,我拿著話筒在臺上,有壹個撓頭的習慣,然後第壹個話筒說,‘妳撓頭,妳在這裏,把艾滋病毒傳染給別人怎麽辦?“我很尷尬,什麽也沒說。我唱了壹會兒,他拿著話筒說:“妳說,人家跟我說,妳倆說的(指李谷壹夫婦)”我說,她更厲害了,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

2、第三卷,第P178頁。證人證言:“1990年7月,我得到亞組委開發部文全在展會工作...9月24日下午,薇薇右手拿著話筒砸門,左手撓頭,然後李谷壹拿著無線話筒大喊:“別撓薇薇,這不屬於艾滋病的階段,對我們有傳染性。李谷壹道:“誰說的?”薇薇說:“有三四個人跟我說過:“”

3、第三冊,P96頁。輕音樂樂隊領隊證明:“魏巍在臺上撓頭,李說:“不要老撓頭說自己有艾滋病。接下來,薇薇說,“我知道我在外面有艾滋病,妳說,”李說,“誰說的?"

4.原告自己也承認了自己所說的話。在1992年5月20日調查李谷壹的法庭筆錄中,他說:“在撓了韋唯唱的第壹首歌的手之後(樂隊找譜的時候),我在臺下的時候,用韋唯對著話筒說:韋唯,18,別撓。妳現在身體狀況如何?妳得了這種病。註意壹下。包括我和李谷壹(包括原告提供的8名證人)都證明了壹個基本事實:原告李谷壹當著薇薇的面說的確實是艾滋病。

但原告李谷壹說:“我問薇薇是因為她關心。”

所謂不準,就是如果原告不是在比賽中表演,而是什麽時候在亞運會上排練?在這方面,作者肯尼斯·湯森糾正了他的“鐘聲”。

關於魏巍的外國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並沒有發現“幾家外國電視臺是文化部辦的”,魏巍從國外請來了相關證據。當然要說“方方面面的案子,卻被壹個人的領導無理拒絕”,所以問題不存在。事實上,在1990年6月和910年9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下屬的壹家唱片公司就出面借給魏巍愛爾蘭演出。為此,樂組領導在10月初專門研究,表示魏巍同意出國,但壹些責任和承諾或技術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解決。軍團作戰報告送到衛生部後,魏巍出國尋求批準。在這期間,李家義壹直忙著讓代表團的成員提醒信息部,但由於壹些客觀原因,魏國沒有帶出國的名額。從現有證據來看,李谷壹和魏巍積極的出國態度中並不存在“無理拒絕”的情況。

對此,被告的代理人也認為唐雯的報告是真實的。

(1)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發第四卷P43頁函第112號向文化部提出“魏巍,組織他人赴歐洲五國及美國交流團進行磋商。”

②第四卷P45頁中國駐英國、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愛爾蘭、休斯敦、法國五國大使館文化處同意訪問魏巍等人的意見。

(3)第四卷,P53-63,載魏巍等人參觀檔案文化中心。

④證人李潔華、的證明等材料證實了此事,並與藝委會秘書長文化交流中心部談話,稱與李谷壹通了電話,李同意邀請樂組中心,以便組正式研究同意。

⑤朱鶴祥,人事主任田有峰,原黨支部書記,藝術總監,建國劉秉義,自證清白,拜訪李谷壹,魏巍,商議此事。最後的意見是馮樹龍證明外事部門管此事。

⑥藝委會:如果明確同意魏巍代表團出國,那麽我們將根據代表團的意見,延長辦公室的政審程序。"

在大量的事實中,證明了魏巍的問題在國外各方面都通過了,是否被李谷壹無理拒絕,其實也可以說明。?

①1991 10 15李谷壹曾軼可音樂組名字被屏蔽。魏巍對外文化藝術委員會出具的《魏巍設備外殼被借調出國,我問代表團》是李推薦的。"...關於這件事,我們感到很尷尬...關於薇薇目前的思想和身體狀況,我們並不擔心。”報告還專門把韋唯的不良表現報告從頭到尾寫了壹遍,沒有顯示“他同意韋唯團出國”,不同意韋唯的意見是出國報告。(2)第三卷P8頁,李潔華09年5月65438+證明說:“...李谷壹隱瞞事實,集團決定藝委會不報。主席團認為音樂組對韋唯的態度不明。李谷壹說了算。”

③第三冊,P18,第65438頁+0992年5月29日馬文廣證明樂團海外分部李谷壹魏巍會議認為個人藝術委員會的報告不能證明其同意出國演出。這篇報道是李谷壹魏巍以個人名義(註:封面印刷組)寫的,建議是“魏巍同意出國”。會議的決定沒有報告給藝術委員會的傑華先生,顯然這是錯誤的。

(4) ...第四卷P74。6月6日1992,音像出版副總裁江玲國外證明壹批:“我和李谷壹在壹起的時候可能有意見,薇薇。在這種情況下,我上前和李谷壹商量,李谷壹提出三點意見:第壹,韋唯表現不好;二、薇薇身體不好:根據停止執行交流中心支付的費用,第三部分“

唐雯說,李谷壹的“壹人無理拒絕”尚未成為現實。?

魏巍的住房分配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根據文化部房管司的確認,1990 65438+10月下旬,文化部將使用五套住房貸款音樂組。地點是北京的西壩河。屬於五院音樂集團的發行權。這間用作臨時辦公室,其他三間分配給魏巍、鞠敬偉和黃卓。不知道什麽原因,貝殼上的點對薇薇不滿,蔔不肯在房子裏簽協議,就沒住進去。但是到目前為止,家裏也壹直保留著薇薇的保留。財政房產部在文化部確認:“西壩河開發公司3號樓房子在北京,財政部和文房司在輕音樂團過程中處理了5套房子,我們領導與李谷壹簽訂的臨時單位協議領導承擔其權利義務,李谷壹同誌的戶口不參與。”我部也證明了“文化部從來不屬於不幹預分房計劃的劇院公司,造成了自定的‘中樂集團的住房問題’”。於是,三個問題大白於天下:壹是沒有薇薇,李谷壹沒有給予收容,但她因故沒有辦理居留手續;其次,文化部從未“明確表示”給薇薇公寓,住房補貼由集團決定;第三,是不是“分三個領導個人賬戶”,但文化李谷壹的名字和辦理相關手續的住房馬甲有關部門。這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也是簽字保證。李谷壹的個人賬戶“完全不同。"

被告代理人認為關於溫塘衛衛住房問題的基本事實是存在的,依據:1,1992。5月22日,魏巍請朝廷說:“文化部×部...意味著房子是我們三個人×部長。後來才知道,談這件事的時候,是我領導藝術協會(藝術委員會領導財政部打電話,我聽到了秘書的話)。高部長為了我,給我打電話,李谷壹跟我說,我設了李谷壹,沒給我。李肇星說:“等壹下,等壹下,妳不想出國。”“在妳多次追問下,法院才問魏巍,“妳沒有住房手續。”薇薇回答,“沒有,她不理我,她沒給我。她說,"

2.財政部和文化部震驚司法部。黨委藝術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白證明韋偉的證言屬實。陳驍書記說:“兩年前,從他們在西壩河的公寓裏,聽說當財務部和書記考慮住房分配時,李谷壹正在口頭上給幾個演員(魏巍、黃卓、鞠敬偉)戴帽子。我們組不明白,為什麽後來房產處反映“李微微古意反映出國,沒給她第壹個。”

3.壹組與三房有關的文件散發了房管部門的意見。根據材料,這三個房間裏的李谷壹確實記住了這個名字。

“薇薇無理克扣工資”

唐雯無理拒絕了魏巍的所謂工資,並且原告的代理人指出:

1989 65438+2月27日,文化部批準了壹個朋友的請求,去瑞士國家旅遊局在威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文化部的批復函表明,中樂集團將停發韋唯假期工資”(見[89]文化藝術家函326號)。我不知道為什麽。薇薇沒出國,但是還沒到集團報病假。按照文化、北京部、集團的制度要求,接觸這臺機器近壹年的中樂集團無正當理由離職。可以發工資,也可以按曠工停職,所以韋唯的工資是停發的,但不是壹年10個月(唐雯上映日期到期)。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壹的這種做法仍然不當。

2月27日,1,1989 65438+文化藝術家字(89)第326號《魏巍被批準自費赴瑞士國家旅遊局》,稱“魏巍應同意妳們團隊自費赴戴安娜參觀瑞士國家旅遊局三個月,假期停發工資。”而李谷壹的三個月假期,並不是在此期間扣除薇薇的工資(其實並不是壹組),而是在國外的10個月,扣除薇薇的工資。

2,韋唯工資被扣期間(1991 4月1990 1月),有據可查。所以,李麗的工資被平白估了。原告稱:1990 88顯示了整場比賽的說明,薇薇只參加了8場比賽,所以應該是。除了醫生和全科醫生有更多的時間被監禁外,韋唯沒有慈善活動。同樣,③團樂管理混亂,沒有後續章節,第三冊,P50頁。5月26日,1992,法院辦案人員問田宇峰,“是否有傳聞說代扣工資的辦法在實行?”現場回答:“我們任務管理混亂。在國外,沒有自費書寫系統,戶口暫停後同意出國的人頭。”最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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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如果雙方的戰爭代理人,每壹方的辯論持續到下午壹點鐘,審判長宣布休庭。

第二次辯論的下午,原告李谷壹聲音哽咽,被告肯尼斯·湯森(Kenneth Townsend)也很激動。雙方就律師問題進行了第二輪和第三輪辯論。Ku的數千名聽眾不禁又壹次為雙方的精彩陳述鼓掌。

辯論結束後,雙方作了最後陳述。

“我相信法院會伸張正義。”李谷壹說。

。被告人唐充滿激情的最後陳述讓許多旁聽者落淚。他在壹份聲明中說,“我原本想為這些報道中的錯誤感到內疚,但我錯了。這不僅成就了原告,也增加了受害者的傷害,更廣泛地傳播謠言。現在看來,好心和好結果可能是不壹致的。”

被告《聲屏周刊》主編王根禮在最後陳述中表示:希望能限定標的審判長對記者的遭遇表示同情。

附近,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讓原告李谷壹給。還是改訴訟,李谷壹說“對不起,不要放棄。”審判長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法庭調解。李谷壹說,“因為被告履行不好,所以不同意調解。”

夜幕降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壹哭了。

1992七月12。今天,李谷壹名譽侵權案壹審結果將揭曉。壹大早,他們就聚集在法院外,加入數千人的行列。

庭審將在9:30前再次進行。周六雙方在各自的崗位上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決。

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很長,大致意思是這次亞運會上的表現說李谷壹,韋唯沒有艾滋病。至於湯包的其他內容,法院認為基本不屬實。

根據出土文物,審判長宣布:“根據我們的判決,被告對基本內容的失實陳述,李谷壹對原告名譽的損害,造成的後果,構成原告對原告的誹謗罪訴訟,應予支持。”並認為在本案中,《聲屏周刊》對唐的“聽壹面之詞”負有主要責任,也負有壹定責任。李谷壹、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6000元並支付慰問金3000元,未能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合理部分如下。

法院裁定:

“首先,法院判令被告《聲屏周刊》和湯森肯尼斯·李谷壹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二、被告《聲屏周刊》、肯尼斯·湯森在《聲屏周刊》頭版發表文章道歉、李谷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文章的內容必須得到法院的批準;三、被告周聲屏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唐賠償原告500元;四、被告《聲屏周刊》支付原告400元,被告支付原告肯尼斯·湯森1,000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兩被告負擔。

聽到判決結果後,李谷壹激動不已。我哭了,但兩個被告壹臉肅穆。旁聽席,沒有人會想到掌聲,這是庭審前兩天看起來很不協調的熱鬧場面。

雖然不服,上訴

“這場官司只是壹個逗號,不是句號。判決並沒有給我帶來快樂,我的心情很沈重。南陽來法院,我很絕望,因為我的身份和地位容易讓人覺得“大原告小被告”。如果我贏了,會被認為是背景。如果我輸了,也算是活該。”

聽得出來,李家義的語氣是悲傷的。

“我打官司花了兩萬多,因為我看重的是藝人的形象和名譽,比金錢更珍貴。如果維持壹審終審判決,我將捐款3000元,補償我在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唐和《聲屏周刊》不服法院判決的性質,但他們表示最早的結果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法院上訴。王恩李肇星還表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他將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李進的

代理人認為壹審判決不公,但“只攻其不備。”比如關於艾滋病的傳言,壹直都是通過原告的證言來證實的,說“亞洲演出”和“排練”雖然差別很大,但實際上原告已經構成和後果了,這是不能否認的。怎麽才能徹底刪除?離開南陽後,李律大師說只有壹句話頗耐人尋味:“後來南陽無官司。”

被告唐似乎還有另壹位律師竇鱗也有同感:“這種情況會給我的律師生涯劃上壹個句號。”

看來,著名歌手李谷壹在國內外的名聲轟動,最終結局似乎難以預料。但奇怪的是,被告們雖然承認了法院的判決,但權衡再三,最終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因頗耐人尋味。現在已經22年了。其實韋唯的內心還是掀起了很大的波瀾。最終報價:日月過線。作為君子,也有。讓我們看壹看。雖然沒有天空的痕跡,但鳥兒已經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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