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但不超過3倍的罰款,並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10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新原料生產化妝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原料的;
(二)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或者不符合化妝品註冊備案材料中規定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
(三)未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的;
(四)改變化妝品使用壽命的;
(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六)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或者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