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醫保實現了全省聯網,即醫保卡在省內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無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醫保報銷條件為: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處方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項目、醫療費用的規定。參保人員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
醫保卡的使用範圍是:
1.醫保卡分為兩個賬戶,個人賬戶,體現在卡上,可用於定點藥店購藥、門診繳費和住院費用支付中個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統籌賬戶,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當地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由統籌賬戶支付;
2. 10%,也就是起付線上需要交的錢,超過起付線的部分才能按當地醫保規定報銷,報銷比例不壹樣,不同醫院不同項目也不壹樣,大概在80%左右,具體情況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網了解。
綜上所述,醫療保險雖然是我國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保卡尚未實現全國聯網,因此具體的醫保政策也會有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