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官方要求不得對藥店四類藥壹刀切
近日,國務院應對新冠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制定並公布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本次方案新增藥品監測要求,壹方面規範了地方應對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另壹方面可避免對藥店四類藥銷售采取壹刀切(比如,發現陽性病例後就立刻采取禁售停售措施)。 另外方案還指出,出現本土疫情後,轄區藥店應對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藥物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並將信息推送轄區街道(社區)管理,及時督促用藥者開展核酸檢測,必要時可先開展壹次抗原檢測。二、官方要求不得隨意要求藥店停業,不得對四類藥壹刀切,低風險區的藥店銷售四類藥(目錄內)也要按規定登記信息
7月6日,廣東省藥品監管局《廣東省疫情風險區域保障群眾用藥工作規範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簡稱《指引》)制定“出爐”。 《指引》指出,各地防控指揮辦要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不得以各種理由層層加碼和“壹刀切”。要確保轄區零售藥店正常營業,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有效發揮,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得到滿足,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 《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藥品。 發揮轄區國有藥品流通企業作用,指導企業科學合理儲備防控藥品、常用藥品、急需藥品和老年慢性病藥品等重點藥品,確保轄區內藥品穩定供應,滿足群眾防控期間正常用藥需求。 對零售藥店工作規範,《指引》指出,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以下主體責任: 1、低風險區零售藥店要及時、全面、準確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 2、中、高風險區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中、高風險區銷售配送《目錄》藥品,如病情需要必須服用《目錄》藥品,請按照屬地防控指揮辦的規範要求用藥或者指引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 3、中、高風險區零售藥店(含保供藥店)可正常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憑互聯網醫院電子處方、病歷醫囑或以往購藥信息憑證、經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含線上或電話用藥指導)並做好詳細記錄後,零售藥店可銷售《目錄》外藥品,所有銷售臺賬應保存完整備查。 由此可見,官方對藥店四類藥品銷售管控更加科學精細,盡可能地避免壹些地區盲目的壹刀切,盲目要求藥店暫停營業,同時,藥店防疫不能掉以輕心,哪怕是低風險區的藥店,在銷售四類藥品的時候,也要按政策要求進行相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