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藥,是指用醫保、農合等形式從醫院或藥店購買藥品,然後銷售給非法回收的人,再次銷售給藥店、診所,而後銷售給顧客的藥品。在藥品流通過程中,回流藥品脫離了藥品儲存必要的溫度、濕度控制,藥品質量難以有效保證,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再銷售過程中摻雜假藥,給百姓用藥帶來極大安全隱患。
1、《關於嚴厲打擊購銷回流藥品違法行為的通知》,指出,藥店診所作為藥品經營主體,要深刻認識回流藥品的危害性,強化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和守法意識,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規範藥品購進渠道,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制度,按規定索取、審驗並留存供貨企業資質、合法票據及藥品合格證明文件,按要求開具銷售票據;購銷藥品要嚴格落實計算機系統管理要求,不虛報、隱報、漏報和瞞報,確保所經營的藥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要求,針對當前流通環節回流藥品突出問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檢查、GSP跟蹤檢查、投訴舉報和稽查辦案等反饋的情況,對轄區市場用量大、“回流”高發品種進行梳理歸納,確定高風險藥品目錄,作為重點檢查品種,以城鄉接合部、農村地區及醫院周邊藥店診所為重點檢查對象,以藥品購進渠道為重點檢查環節,以索證索票、核查票、賬、貨、款是否壹致為重點檢查內容,以核實計算機管理系統數據與實貨信息是否壹致為切入點,嚴格檢查標準,認真開展監督檢查。
2、《通知》強調,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上下齊心,形成合力,嚴格標準,嚴厲查處,務求實效。要按照河北省食藥監局《藥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集中整治行動方案》要求,將回流藥品作為重點貫穿到藥店診所檢查的全過程,在檢查中發現從事購銷回流藥品違法經營活動的,凡符合立案標準的迅速立案查處,徹查問題來源,對涉事藥店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依法從嚴查處,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3、對涉事診所依法嚴肅查處並通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對藥店、診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依法納入“黑名單”管理,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