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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並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經營規範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第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於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第十壹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壹)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並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於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後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安全責任:

(壹)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並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並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安全責任。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壹)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範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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