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範圍不同:集中采購範圍由集中采購目錄確定,而分散采購的範圍則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
2、實施主體不同: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為集中采購機構,分散采購的主體可以是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區別有:集中采購的主體是集采機構,分散采購的主體不固定;集中采購有目錄規定,分散采購是目錄以外和經過政府批準的項目;集中采購的目的是發揮政府的優勢和政策作用,分散采購的目的是提高單位的采購效率。
1、集中采購
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2、分散采購
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註意事項:
制定並實施控制采購質量的程序,以確保對供應商供應的產品的質量控制。
確保供應商準確地理解采購產品的要求。
確保向合格的供應商進行采購。應評審每壹個供應商提供合格產品的能力。
應與供應商達成明確的質量保證協議,就驗證方法達成明確的協議,以確保驗證結果的統壹,應與供應商制定解決質量問題的方法。
依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集中采購是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分為協議采購和委托采購中心采購);分散采購是指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現行標準是100萬元)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執行分散采購政策。
在決定分散采購時,應該考慮下面的因素或標準。
(1)采購需求的通用性。經營單位對購買產品所要求的通用性越高,從集中或協作的方法中得到的好處就越多。這就是為什麽大型公司中的原材料和包裝材料的購買通常集中在壹個地點(公司)的原因。
(2)地理位置。當經營單位位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時,這可能會極大地阻礙協作的努力。實際上,在歐洲和美國之間的貿易和管理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差異,甚至在歐洲範圍內也存在著重大的文化差異。壹些大型公司已經從全球的協作戰略轉為地區的協作戰略。
(3)供應市場結構。有時,公司會在它的壹些供應市場上選擇壹個或數量有限的幾個大型供應商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力量的均衡肯定對供應商有利,采用壹種協同的采購方法以在面對這些強有力的貿易夥伴時獲得壹個更好的談判地位是有意義的。
(4)潛在的節約。壹些類型的原材料的價格對采購數量非常敏感,在這種情況下,購買更多的數量會立刻導致成本的節約。對於標準商品和高技術部件都是如此。
(5)所需的專門技術。有時,有效的采購需要非常高的專業技術,例如在高技術半導體和微芯片的采購中。因此,大多數電子產品制造商已經將這些產品的購買集中化,在購買軟件和硬件時也是如此。
(6)價格波動。如果物資(如果汁、小麥、咖啡)的價格對政治和經濟氣候的敏感程度很高,集中的采購方法就會受到偏愛。
(7)客戶需求。有時,客戶會向制造商指定他必須購買哪些產品,這種現象在飛機工業中非常普遍。這些條件是與負責產品制造的經營單位商定的,這種做法將明顯阻礙任何以采購協作為目標的努力。
除了以上需要考慮的因素外,選擇集中采購時,還應該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減少層次,加速周轉,簡化手續,滿足要求,節約物品,提高綜合利用率,保證和促進生產的發展,有利於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整體目標的實現等。
當然,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並不是完全對立的。客觀情況是復雜的,僅壹種采購方式是不能滿足生產需要的,大多數公司在兩個極端之間進行平衡:在某個時候他們會采用集中的采購組織,而在幾年以後也許他們選擇更加分散的采購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