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甲、乙、丙類液體劃分的閃點基準問題。
為了比較切合實際的確定劃分閃點基準,對596種甲、乙、丙類液體的閃點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情況如下:
1.常見易燃液體的閃點多數為<28℃;
2.國產煤油的閃點在28~40℃;
3.國產16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60~90℃(其中僅“壹35號”柴油閃點為50℃);
4.閃點在60~120℃的73個品種的丙類液體,絕大多數危險性不大;
5.常見的煤焦油閃點為65~100℃。
我們認為凡是在壹般室溫下遇火源能引起閃燃的液體屬於易燃液體,可列入甲類火災危險性範圍。我國南方城市的最熱月平均氣溫在28℃左右,而廠房的設計溫度在冬季壹般采用12~25℃。
根據上述情況,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基準定為<28℃,乙類定為>28℃至<60℃。丙類定為>60℃。這樣劃分甲、乙、丙類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閃點為基準的,這樣既排除了煤油升為甲類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為乙類的可能性,有利於節約和消防安全。
三、關於氣體爆炸下限分類的基準問題。
由於絕大多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均<10%,壹旦設備泄漏,在空氣中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而造成危險,所以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劃為甲類;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10%的氣體劃為乙類。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規範仍采用此數值。
四、關於火災危險性分類。
為了使用本規範者正確理解、掌握、執行條文,現將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中須註意的幾個問題及各項生產特性簡述如下: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要看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按其中最危險的物質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質;
2.生產中操作條件的變化是否會改變物質的性質;
3.生產中產生的全部中間產物的性質;
4.生產中最終產品及副產物的性質;
許多產品可能有若幹種工藝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災危險性也各不相同,分類時應註意區別對待。
各項生產特性如下:
(壹)甲類
1.“甲類”第1項和第2項前面已有說明,在此不重述。
2.“甲類”第3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在常溫下可以逐漸分解,釋放出大量的可燃氣體並且迅速放熱引起燃燒,或者物質與空氣接觸後能發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時放出大量的熱,而溫度越高其氧化反應速度越快,產生的熱越多使溫度升高越快,如此互為因果而引起燃燒或爆炸。如硝化棉、賽璐珞、黃磷生產等。
3.“甲類”第4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遇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汽發生劇烈的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可燃氣體,同時產生熱量引起燃燒或爆炸。該種物質遇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時更大。如金屬鉀、鈉、氧化鈉、氫化鈣、碳化鈣、磷化鈣等的生產。
4.“甲類”第5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有較強的奪取電子的能力,即強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過氧基(—O—O壹)性質極不穩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強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質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熱量而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該類物質對於酸、堿、熱,撞擊、摩擦、催化或與易燃品、還原劑等接觸後能發生迅速分解,極易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氯酸鈉、氯酸鉀、過氧化氫、過氧化鈉生產等。
5.“甲類”第6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易燃燒、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燃燒速度快,燃燒產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產等。
6.“甲類”第7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操作溫度較高,物質被加熱到自燃溫度以上,此類生產必須是在密閉設備內進行,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所以設備內的物質不能燃燒。但是,壹旦設備或管道泄漏,沒有其他的火源,該物質就會在空氣中立即起火燃燒。這類生產在化工、煉油、醫藥等企業中很多,火災的事故也不少,不應忽視。
原規範中是“在壓力容器內”。我們考慮到有些生產不壹定都是在壓力容器內進行,故改寫為“在密閉設備內”。
(二)乙類
1.“乙類”第l 項和第2項前面已有說明,在此不重復。
2.“乙類”第3項中所指的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是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這類生產的特性是比甲類第5項的性質穩定些,其物質遇熱、還原劑、酸、堿等也能分解產生高熱,遇其他氧化劑也能分解發生燃燒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等類的生產。
3.“乙類”第4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較易燃燒或爆炸,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同時也可放出有毒氣體。如硫磺、樟腦或松香等類的生產。
4.“乙類”第5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助燃氣體雖然本身不能燃燒(如氧氣),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廠,在打開壹個氧氣瓶的不銹鋼閥門時,由於靜電打火,使該氧氣瓶的閥門迅速燃燒,閥心全部燒毀(據分析是不銹鋼中含碳原子)。因此,這類生產亦屬危險性較大的生產。
5.“乙類”第6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霧滴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壹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這些細小的物質表面吸附包圍了氧氣。當溫度提高時,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應,反應中放出的熱促使它燃燒。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比原來塊狀固體或較大量的液體具有較低的自燃點,在適當的條件下,著火後以爆炸的速度燃燒。如某港口糧食筒倉,由於風焊作業使管道內的粉塵發生爆炸,引起21個小麥筒倉爆炸,損失達30多萬元。另外,有些金屬如鋁、鋅等在塊狀時並不燃燒,但在粉塵狀態時則能夠爆炸燃燒。如某廠磨光車間通風吸塵設備的風機制造不良,葉輪不平衡,使葉輪上的螺母與進風管摩擦發生火花,引起吸塵管道內的鋁粉發生猛烈爆炸,炸壞車間及鄰近的廠房並造成傷亡。
另外,本規範在條文中加入了“丙類液體的霧滴”。因從《石油化工生產防火手冊》、《可性氣體和蒸汽的安全技術參數手冊》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資料中查到,可燃液體的霧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馬縣最北部利根河上遊的水利發電廠的建築物內發生了猛烈的霧狀油爆炸事故。據爆炸後分析,該建築物內有壹個為調整輸出8萬kW的水利發電機進水閥用的壓油缸。以前該缸是在大約18kg/cm2的壓力下使用,而發生事故時是第壹次采用70kg/cm2的壓力。據計算空氣從常壓絕熱壓縮到70kg/cm2時,其瞬時溫度上升可達700℃以上,而該缸內油的自燃溫度是235℃,且缸內的高壓空氣中的氧密度是相當高的,故此使缸內的油著火。由於著火使缸內壓力異常上升,人孔法蘭蓋的墊片被沖開,霧狀油從這個間隙噴到外面,當達到爆炸濃度後,浮遊狀態的油霧滴在空氣中發生了猛烈爆炸,當場炸死3人,其余人被沖擊波推出去發生骨折或燒傷。
(三)丙類
1.“丙類”第1 項在前面已有說明,在此不重述。
2.“丙類”第2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夠起火或微燃,當火源移走後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如對木料、橡膠、棉花加工等類的生產。
(四)丁類
1.“丁類”第l 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質不燃燒,而且建築物內很少有可燃物。所以生產中雖有赤熱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災。如煉鋼、煉鐵、熱軋或制造玻璃制品等類的生產。
2.“丁類”第2項的生產特性是雖然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為原料進行燃燒,是明火生產,但均在固定設備內燃燒,不易造成火災,雖然也有壹些爆炸事故,但壹般多屬於物理性爆炸。這類生產如鍋爐、石灰焙燒、高爐車間等。
3.“丁類”第3項的生產特性是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質(原料、成品)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後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廠房內是常溫,設備通常是敞開的。壹般熱壓成型的生產。如鋁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類型的生產。
(五)戊類
“戊類”生產的特性是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會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災,而且廠房內是常溫的。如制磚、石棉加工、機械裝配等類型的生產。
五、附註
(壹)註①中指的是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很少,當氣體全部放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能在整個廠房內達到爆炸極限,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能使建築物起火,造成災害。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產生爆炸,所以該廠房不能按甲類廠房處理,仍應按戊類考慮.